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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染病防治法:疫情防控的“硬核力量”(5)

传染病防治法:疫情防控的“硬核力量”(5)
2020-02-26 16:55:01 检察日报正义网

5.对饮用水供水单位从事生产或者供应活动以及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进行监督检查职责。监督检查被传染病以及疑似传染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场所和物品,有关单位和个人是否进行严格消毒处理;监督检查饮用水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是否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监督检查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是否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

6.对传染病菌种、毒种和传染病检测样本的采集、保藏、携带、运输、使用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传染病菌种、毒种和传染病检测样本的采集各项技术要求的执行情况;监督检查传染病菌种、毒种和传染病检测样本的采集、保藏、携带、运输、使用过程中相应的安全措施。

7.对公共场所和有关单位的卫生条件和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进行监督检查职责。监督检查公共场所卫生应急预案落实情况。包括对地铁站、大型商场、超市等人群密集场所的人员体温检测,公共物品集中消毒,口罩安全佩戴开展监督指导;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室内空气质量、卫生设施和顾客用具是否符合国家卫生标准以及疫情期间的要求;监督检查公共场所从业人员每日健康自测状况和相应记录以及学习防控预案、预防性消毒知识和操作技能等情况;监督检查公共场所是否有专业消毒人员和消毒检测设施,可以对进出入公共场所的人员进行健康检查。

8.关于传染病防治重大事项的处理。重大的传染病防治涉及的面广,需要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支持,基层政府往往无力独自承担防治职责。由省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处理,力度大,效果好。传染病事项中哪些是重大事项,法律没有明确,可以由省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作出判断。

二、传染病防治中卫生行政部门可以采取的临时控制措施与程序。传染病防治法第55条对卫生行政部门可以采取哪些临时控制措施作了规定,需要掌握以下两点:(1)“封闭公共饮用水源、封存食品以及相关物品或者暂停销售”,这些措施属于行政强制措施。(2)“经检验,属于被污染的食品,应当予以销毁;对未被污染的食品或者经消毒后可以使用的物品,应当解除控制措施”,这体现了强制措施的临时性。行政机关发现行政强制措施依赖的紧急情况和危险状况不存在或解除时,应该解除这种状态。控制不能无限期,在作出控制决定时,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具体告知被控制人明确的控制期限,因特殊事由需要延长封存期限的,应经批准后作出延长控制期限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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