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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染病防治法:疫情防控的“硬核力量”(6)

传染病防治法:疫情防控的“硬核力量”(6)
2020-02-26 16:55:01 检察日报正义网

传染病防治法第56条规定了卫生行政机关执法人员的执法程序。卫生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对在卫生监督管理中发现的、医疗卫生机构和疾病预防机构监测报告的、社会举报的、上级机关交办的、下级机关报请的、有关部门移送的等符合立案法定条件的案件,进行调查取证时,必须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出示执法证件,依法收集制作相关证据。卫生行政部门应通知当事人到场,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或行政处罚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等,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制作现场笔录。

(作者为吉林大学公共卫生学院医事法学教研室主任、教授,中国卫生法学会副会长)

法律责任分为哪几类

“法律责任条款的规定与实施,有助于保障传染病防治网络中各主体履行相应义务,以更好地保障人体健康和公共卫生。”

传染病防治法:疫情防控的“硬核力量”

宋华琳

传染病防治法第八章为“法律责任”,其不仅为地方各级政府及卫生行政部门设定了法律责任,还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和违法生产经营者设定了法律责任,在此,笔者就传染病防治法中法律责任的相关法条作如下解读。

一、地方各级政府及卫生行政部门的法律责任。

(一)地方各级政府的法律责任。传染病防治法第65条规定,当各级政府未依法履行三项法定义务时,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一,未依法履行报告职责的。由于传染病防治法第41条至第43条的规定都涉及对公民财产权、人身权的限制的内容,将对经济社会造成较大影响,因此这几个条文中都规定了地方政府拟采取这些举措,需以向上一级政府报告为前提。未依法履行报告职责的,应承担法律责任。第二,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的。传染病防治法第65条对于政府授意其卫生行政部门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的,追究相应法律责任。第三,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42条和第65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当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应当立即组织力量,按照预防、控制预案进行防治,未及时组织救治、采取控制措施的,应承担法律责任。对此,传染病防治法第65条对地方政府和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的责任规定,设置了阶梯式渐进的三类规定:(1)地方政府出现三种违法情形的,即可由上级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2)当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追究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责任,对相关主管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3)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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