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有效控制传染病疫情,防止医疗机构内交叉感染,传染病防治法规定医疗机构应当实行传染病预检、分诊制度,根据《医疗机构传染病预检分诊管理办法》的规定,医疗机构应当设立感染性疾病科或传染病分诊点。从事预检、分诊的医务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卫生管理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认真执行临床技术操作规范、常规以及有关工作制度。
三、防治经费的保障。传染病防治关乎公共卫生安全,为保证传染病的预防、控制、监督工作的日常经费,传染病防治法第60条第1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根据本级政府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传染病预防、控制、监督工作的日常经费,各级政府应当依照本规定,将传染病防控的日常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并予以落实。传染病防治法第60条第2款规定了对重大传染病防治项目的补助,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传染病流行趋势,确定全国传染病预防、控制、救治、监测、预测、预警、监督检查等项目。中央财政对困难地区实施重大传染病防治项目给予补助。该条第3款进一步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内传染病流行趋势,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项目范围内,确定传染病预防、控制、监督等项目,并保障项目的实施经费。
为保障本次新冠肺炎疫情防治经费,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2020年1月15日联合发布了《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经费保障政策的通知》,要求落实患者救治费用补助政策,对于确诊患者发生的医疗费用,在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部分由财政给予补助。所需资金由地方财政先行支付,中央财政对地方财政按实际发生费用的60%予以补助;对参加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给予临时性工作补助。补助资金由地方先行垫付,中央财政与地方据实结算。中央级医疗卫生机构按照属地化管理,中央财政补助资金拨付地方后由地方财政统一分配;医疗卫生机构开展疫情防控工作所需的防护、诊断和治疗专用设备以及快速诊断试剂采购所需经费,由地方财政予以安排,中央财政视情给予补助。为缓解医疗机构垫资的压力,医保经办机构向专职医疗机构预付了专项基金,专门用于新冠肺炎的医疗救治。医保经办机构根据医疗机构的需要确保及时结算,保证救治工作顺利进行。
当前,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蔓延,正严重影响着社会正常生产生活秩序。传染病防治关系到每一个人的生命健康。面对传染病的肆虐,如何利用法律武器来抗击疫情?您对传染病防治法知多少?小编将为您作出系列介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