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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部门联合发文提出八项禁止性规定 朋友圈保险产品营销乱象当休矣(4)

四部门联合发文提出八项禁止性规定 朋友圈保险产品营销乱象当休矣(4)
2020-01-18 07:33:02 法制日报

在郑宁看来,我国缺乏调整保险广告行为的法律法规,我国广告法中没有专门针对保险广告的相关条款,规范保险广告在朋友圈的投放,应当明确监管主体、健全相应法律法规。确定保险广告的监管主体,对保险广告的监管可以是多方面的,除银保监会监管外,工商局、税务总局、广电总局等行政机关可以对保险广告进行监管,在对违法保险广告进行行政处罚时应当由银保监会作出最终裁定。

“在推动立法时应当注意对保险广告进行分类监管,可以分为财险、寿险和健康险三类分别制定监管标准。同时,关于保险广告的内容、形式、信息披露方式、特定条款的用词、统计资料的使用、贬低他人的声明、保险公司的状况声明、特别要约等情况均要详细规定。”郑宁说。

张星水认为,在转发涉及保险产品信息的时候,一定要从自己所在的保险公司官方自媒体平台进行转载。涉及保险销售政策和营销宣传推介活动的,一定要以保险公司官方信息为准,严禁保险公司分支机构、保险中介机构分支机构及保险从业人员自行编发。严禁转载未经所在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审核的营销宣传信息,确保转载信息真实可靠以及信息源可追溯。

“一方面保险公司应当加强员工管理培训教育,提高法律意识,不能通过社交媒体或其他渠道发布虚假广告误导消费者;另一方面,监管部门建立针对互联网发布传播相适应的监管机制,尽可能及时主动发现保险销售方面的违法行为,及时查处,维护市场秩序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赵占领说。

如果人们因为看到违规的宣传信息而误报保险,该如何追回?

对此,郑宁说,如果出现误报保险的情形,根据合同法可以解除合同。此外,根据保险法规定,保险责任开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手续费,保险人应当退还保险费。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保险人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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