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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推动更高水平对外开放提供法治保障——司法部、商务部、发展改革委负责人就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有关问题答记者问(3)

为推动更高水平对外开放提供法治保障——司法部、商务部、发展改革委负责人就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有关问题答记者问(3)
2019-12-31 22:51:01 新华网

四是明确政策承诺的内涵、作出政策承诺的要求,并明确规定地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

五是对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机制的建立、运行等进一步明确和细化。

  问:外商投资法及其实施条例施行后,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等是否还需要审批、备案?

答:对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等实行审批、备案,是“外资三法”及其配套行政法规确定的外商投资管理制度。外商投资法及其实施条例施行时,“外资三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期限暂行规定将同时废止。这是落实外商投资法确立的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对外商投资管理制度所作的重大改革,将进一步简化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程序,为外商投资营造更便利的环境。

  问:如何保障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的规定落到实处?

答:外商投资法规定,负面清单规定禁止投资的领域,外国投资者不得投资;负面清单规定限制投资的领域,外国投资者进行投资应当符合负面清单规定的条件。这里的“条件”,是指负面清单规定的股权要求、高级管理人员国籍要求等限制性准入特别管理措施,是外商投资全过程中始终应当符合的要求。

为保障负面清单规定的落实,条例明确:有关主管部门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对外国投资者拟投资负面清单内领域,但不符合负面清单规定的,不予办理许可、企业登记注册等相关事项;涉及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的,不予办理相关核准事项。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对负面清单规定执行情况加强监督检查,发现外国投资者投资负面清单规定禁止投资的领域,或外国投资者的投资活动违反负面清单规定的限制性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依照外商投资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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