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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推动更高水平对外开放提供法治保障——司法部、商务部、发展改革委负责人就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有关问题答记者问(2)

为推动更高水平对外开放提供法治保障——司法部、商务部、发展改革委负责人就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有关问题答记者问(2)
2019-12-31 22:51:01 新华网

三是鼓励和引导外商投资。规定国家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制定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列明鼓励和引导外国投资者投资的特定行业、领域、地区。

四是保障外商投资企业依法平等参与标准化工作。明确外商投资企业依法和内资企业平等参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的制定、修订工作。不得专门针对外商投资企业适用高于强制性标准的技术要求。

五是保障外商投资企业依法公平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明确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阻挠和限制外商投资企业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外商投资企业可以依法就政府采购活动事项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询问、质疑,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

  问:对外国投资者和外商投资企业高度关注的投资保护有关规定,条例作了哪些细化?

答:主要有五个方面:

一是明确在特殊情况下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对外国投资者的投资实行征收的,应依照法定程序、以非歧视性的方式进行,并按照被征收投资的市场价值及时给予补偿。外国投资者对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二是明确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实施行政许可、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及其他行政手段,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转让技术。确需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提供涉及商业秘密信息的,应限定在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范围内,严格控制知悉范围,并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履职过程中知悉的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的商业秘密。

三是明确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制定涉及外商投资的规范性文件,应按照国务院规定进行合法性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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