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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电动自行车保有量超2.5亿 骑车出行需法律“制动”(2)

中国电动自行车保有量超2.5亿 骑车出行需法律“制动”(2)
2019-07-07 06:03:00 光明日报

疑问回应

当前,国家和地方层面的电动自行车立法正如火如荼展开和推进,但是社会上针对产品目录、注册登记、路面通行、过渡期等仍然存在诸多疑问,需要予以澄清回应。

■疑问一:产品目录是否正当

产品目录是电动自行车治理的一个创举,也关系着治理的成败。一方面,产品目录可以实现对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及登记上牌的全程监控,阻止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车辆进入流通领域和驶入路面。另一方面,产品目录可以避免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具体执法时频繁对车辆是否超标进行鉴定,减少执法成本。而产品目录本身是以车辆是否符合国家标准为唯一判定依据的。因此,实行产品目录制度并不会发生行政许可法所禁止的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问题。

当然,电动自行车的目录是动态调整的,对于已经列入产品目录的电动自行车产品,要不定期地开展抽查,确保其各项功能符合国家标准中的技术要求,一旦发现列入产品目录的电动自行车产品不再符合上述规定,应当及时将其从产品目录中删除。

■疑问二:注册登记是否必要

注册登记同样是电动自行车治理至关重要的一环,有助于实现电动自行车信息的档案化管理,为日后对电动自行车违法行为的追究、被盗后车辆的追回等提供线索和信息;有助于加强对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的监管,防止其驶入路面;有助于和牌照管理、道路技术监控形成呼应。注册登记解决了车主信息问题,在路面上通过电子监控,可以实时抓拍电动自行车驾驶人的道路违法行为,从而可以预防和处理驾驶人闯红灯、逆行、超速、不按规定道路行驶等违法行为。

为了强化对电动自行车合标准性的监管,应当将准予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电动自行车的范围限定在符合国家标准的车辆之中。至于目前在用的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车辆,应当另行通过实施备案登记、临时通行登记等方式进行管理,并在申领的条件、允许通行的期限等方面作出特别规定。而对于在电动自行车立法实施之后新生产、销售的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车辆,则一概不允许进行注册登记,也不得进行备案登记或办理临时通行登记。而为了方便办理电动自行车的登记手续,对新车推行“带牌销售”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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