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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地高空抛坠物致人伤亡 谁来为头顶安全撑起防护网(4)

多地高空抛坠物致人伤亡 谁来为头顶安全撑起防护网(4)
2019-06-24 06:04:00 法制日报

朱巍对记者称,在高空抛坠物事件的起始阶段,我国有三种判决模式。第一种是全国首例高空无主坠物连坐赔偿案——2000年发生的重庆烟灰缸案,整栋楼的用户,除非能够证明不是自己砸的,否则都要连带赔偿;第二种是2010年发生的济南菜板案,判决要求被侵权人找出究竟是谁扔的,否则不能提起诉讼,如果被侵权人找不到加害人,则起诉被驳回;第三种是2006年发生的深圳玻璃案,经过4年,最后二审判决,涉事大厦的相关73户业主每户补偿4000元,物业公司不承担责任,不过这起案件的一审判决是“本案属于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案件,应由物业管理公司对受害人父母的损失承担30%的赔偿责任。其他业主不承担责任”。

2010年7月1日,侵权责任法开始实施,其中第87条被许多人称为“高空坠物连坐”条款。其中“连坐”一词意味深长,毕竟在惩戒的群体中,除了真正的抛物人,剩下的绝大部分人都是无辜的。

侵权责任法实施第二年,2011年3月7日,重庆的肖某在楼门口晒太阳时,被楼上掉落的一只酒瓶砸伤左腿,共花费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等45343.06元。此案涉及楼上掉下酒瓶砸伤路人,但因无证据证明认定具体侵权行为人,为维护伤者的合法权益,重庆市渝北法院判定由可能加害的事发地楼上房屋的全部实际使用人,对原告所受损失予以平均补偿。

受访专家认为,不能忽视“高空坠物连坐”条款发挥的社会救助功能及预防功能。

“正是因为所有的人都要连带担责,以后再出现这种问题,可以起到监督作用。”朱巍说,“窗户、外墙皮、走廊里的挂件掉了,物业的责任也很大。法律责任明确之后,物业在管理的时候就要尽到自己的责任。”

“侵权责任法的规定是权衡各种方案之后作出的选择,因为如果让受害人自己指出具体的加害人,是极困难甚至不可能的。如果不能指出具体加害人就得不到赔偿,那么相当于让受害人自己承担损害后果,不仅极不公平,而且会造成人人自危、不敢出门的局面。所以侵权责任法的方案是让可能的建筑物使用人一起承担赔偿责任,而且使用的是‘补偿’字样,表明这不是一种侵权责任,而是一种对受害人损害的补偿。”孟强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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