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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和单位“弃儿”?实习生,谁来保障你的权益

2018-05-16 11:16:05    新华网  参与评论()人

教育部发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19条规定:“学生应当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不能按时参加的,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无故缺席的,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韩骁表示,根据规定,学校有权制定其在校生的课程修读培养方案,并且有权将社会实践、专业实习等作为其在校生的一门必修课。学生若无法按照学校要求完成相应的实习,学校有权不给予其学分。但是,学生虽然需要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同时也有权对学校的管理及处分处理等提出相关建议。

现在的小迪也在努力做好自己的实习工作,他说,过几天会回到学校去,与老师进行沟通,尝试更换实习单位。

采访中,大家普遍认为,虽然将实习列入必修学分并与毕业挂钩确实有政策依据,但若实习生们只能被强迫做一些与专业或未来就业方向无关的“廉价劳动力”工作,这无疑是一种剥削,与“实践育人”的初衷背道而驰。既然学校将实习纳入课程体系,大学就应该负起责任,建立起对实习生的教育、安全、薪酬等一系列保障机制。实习生应该被当作需要成长的独立个人来看待,而不是教学工作运行的齿轮。

4月27日,对于高校强制实习,不实习不给毕业证、扣学分的现象,教育部也发声表态。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司副司长谢俐在回答媒体提问时表示,对此类情况将发现一起,抓一起,绝不手软。“现在教育部有文件,规定了学校和企业合作哪些行为不被许可,如果出现了违规情况,学生和社会各界可以通过网络和电话进行举报。”谢俐表示,教育部不仅要做好规章制度制定的工作,还会做好接下来校企合作等相关方面的监督工作等。

  实习生权益该如何保障

“在校大学生仍然有学籍,其身份是学生,不是劳动者,其实习行为不是择业行为,也不是就业行为。”此外,李静还说明了一种情况,毕业生以就业为目的的实习,应被视为与实习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在校学生不属于《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意见的规定》中的劳动者,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学生的“劳动者”身份规定颇为模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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