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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和单位“弃儿”?实习生,谁来保障你的权益

2018-05-16 11:16:05    新华网  参与评论()人

之后,小苗的父母认为学校未确保学生安全、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未谨慎为学员选择居住地、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未为实习员工缴纳意外保险,均应负赔偿责任。遂将三方诉至法院,要求三被告赔偿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费用160万余元。

校方认为,学生实习是常规活动,学校有管理规定,不存在对学生的漠视,且出发前学校对学生进行过安全教育,并安排了固定的指导老师,学生会定期通过手机汇报实习和生活情况。学校作为教育机构只能对常规的问题予以提示,不可能预见到事故的发生,不存在过错。但是考虑到小苗家庭经济困难,已经给予其补偿10万元,这是近年来发生类似事故后补偿金额最高的一次,已经履行了学校的社会责任。

该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也表示,自己尽到了责任,在安全方面,第一堂课就是安全教育,小苗本身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有一定的风险防范意识。

某科技有限公司则坚持认为,自己尽到了责任,不存在过错。

该案没有当庭宣判。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韩骁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作为学校教学计划的一部分,由学校统一安排到实践部门进行的实习,为培训型实习,应当看作教学的延伸,通过实习积累经验,提升学生的技术能力,不能视为就业。实习生与用工单位属于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不受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调整。在劳动关系中,不论劳动者有无过错,用人单位一般都应全额赔偿。而在劳务关系、雇佣关系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中,当事人就要为自己的过错承担责任,只能得到部分赔偿。过错责任原则作为一般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其主要考虑当事各方的过错程度来确定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规定:“二人以上没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但其分别实施的数个行为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应当根据过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韩骁认为,如果学生是经学校推荐,在实习单位受到伤害的,如果学校和实习单位有相关的实习合作协议,应当按照双方约定来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没有相关协议,则应依据学校、实习单位和在校实习生三方在人身损害事故中的过错大小或原因按比例确定各自承担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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