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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和单位“弃儿”?实习生,谁来保障你的权益

2018-05-16 11:16:05    新华网  参与评论()人

既是在校学生,又在实习单位从事相关工作,“实习生”看似与学校和社会都存在密切联系,却又时常在自身权益受到侵害时,成为双方的“弃儿”——

实习生,谁来保障你的权益?

临近毕业季和暑期,又到了学生实习的高峰,很多在校生都选择通过实习帮助自己完成身份的转变或者积累社会实践经验。然而,一个不容忽视的现象是,实习期间的意外伤害事故以及种种侵害实习生合法权益的事件时有发生。

近日,北京市昌平区法院审理了一起在京实习的大学生意外死亡案件。该案引发关注和反思:在实习过程中,实习生的安全和权益如何保障?受到侵害该由谁来买单?记者就此采访了专家。

  实习大学生意外死亡

“我给女儿打电话没人接,过了十几分钟再打电话是女儿的同学接的,说女儿煤气中毒正在抢救,让我赶紧过去。我坐飞机到北京的医院时,女儿已经去世。”法庭上,某大学大四学生小苗(化名)的父母回忆起女儿,仍旧难掩悲痛。

2016年,小苗到北京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参加培训,和同学一起居住在该培训公司安排的房屋。该房屋所有人为秦某,房屋是其未经批准擅自找个体施工队建造的。而张某、朱某夫妇则从秦某手中租了14间房向外转租,小苗就租住在其中一间。

培训结束后,小苗受学校指派在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实习,但她仍住在张某、朱某夫妇从秦某手中租下的房屋中。到了供暖季节,张某为租户提供了自采暖暖气,因一氧化碳有毒气体泄漏导致小苗中毒死亡,一起居住的同学也因一氧化碳中毒受伤,经鉴定为重伤二级。

事发后,北京市昌平区检察院对秦某、张某、朱某以过失致人死亡罪提起公诉。其间,张某、朱某夫妇一次性赔偿小苗父母60万元,小苗父母对二人的行为表示谅解。

法院经审理认为,秦某作为房屋的所有人,在未经审批的情况下私自建造房屋,建成后未检测房屋质量便向外出租,张某、朱某作为涉案房屋的实际管理人,未落实防止煤气中毒安全责任人的义务,因三被告人的过失造成一人死亡、一人重伤的后果,其行为均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应予惩处,但属情节较轻。2017年12月22日,法院认定三人均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秦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张某、朱某免予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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