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次改革另一个值得关注的特点是探索执纪监督与执纪审查部门分设的内部监督机制。过去,纪委给人的印象主要是反腐败、抓大案;党的十八大以来,通过把纪律挺在前面、抓早抓小,执纪监督的比重渐渐超过了执纪审查,这从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实践以来的比例变化上可见一斑。
此次试点地区省、市两级实行执纪监督与执纪审查部门分设,对纪委、监委的内设部门进行了一次结构性重组。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纪委、监委执纪监督部门分别为8个、8个、7个,执纪审查部门分别为8个、3个、6个。试点地区执纪监督部门与执纪审查部门均由不同副书记分管,执纪监督部门负责联系地区和单位的日常监督、不负责具体案件查办;执纪审查部门负责对违纪违法行为的初核和立案审查,不固定联系某一地区或者部门,一案一指定、一事一授权;充分发挥审理部门审核把关作用,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可退回执纪审查部门补充证据或重新调查。
留置取代双规,探索留置折抵刑期,探索完善纪法衔接各项机制
监察体制改革中最引人关注的细节莫过于留置取代双规。通过改革试点,试点地区均以留置取代双规(又称“两规”),提升了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惩治腐败的能力。细化审批权限、工作流程和方式方法,把纪委原“两规”场所、公安机关看守所作为留置场所,对留置折抵刑期、异地留置进行探索,做好留置案件调查与审理工作对接。今年1至8月,3省(市)共留置183人,其中北京市留置43人、山西省留置42人、浙江省留置98人。
如果被监督审查对象既涉及违纪又涉及违法,纪委、监委对违法线索应当如何处置?试点地区省、市两级纪委、监委执纪审查部门既审查违纪问题、又调查违法犯罪问题,对监督对象既涉嫌违纪又涉嫌违法的案件,执纪审查和执法调查同时启动、同步进行,严把事实关、程序关和法律适用关,提高证据标准,使证据直接运用于司法审判,解决了长期以来纪律与法律衔接不畅的问题。查明涉嫌职务犯罪的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监察委员会调查取得的证据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改变了以往多头调查、重复劳动的局面,提高了审查调查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