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政府和江苏省体育局当时下发有文件,奖励对奥运会有突出贡献的运动员、教练员和相关人员,文件上明确有运动员和教练员奖励的金额,对于相关人员的奖励只是有规定,体育学院根据相关情况再进行分配。按照我们平时的做法,国家体育总局击剑中心的主任、副主任及相关工作人员都属于获得奖励的人员,沈利红是击剑中心的副主任,也属于获得奖励的人员。
(2)证罗某亭证言。(见侦查卷二第139144页),
2008年,江苏籍击剑运动员仲满获得北京奥运会金牌,因为仲满是南京体育学院击剑队的运动员,江苏省政府给南京体育学院拨了一笔奖金,用于奖励相关人员,在这笔奖金到位后,我和南京体育学院击剑系的主徐某萍在一起商量如何分配这笔奖金,除了奖励仲满、仲满的教练员以及相关运动员外,还有一部分奖金是用于奖励国家体育总局相关领导和工作人员。最后我徐某萍拟定了一个奖励国家体育总局相关人员的名单和数额,其中沈利红的奖金是30000元,经过南京体育学院时任院张某2雄的同意签字批准,我在南京体育学院财务上把这笔钱取出来,在2008年11月底的一天下午,我徐某萍一起来到沈利红的办公室,当时沈利红一个人在办公室徐某萍拿出来事先准备好装有30000元的信封放在沈利红的办公桌上,沈利红推辞了一下说不要徐某萍放下信封后,我们两个就离开沈利红办公室走了。
沈利红属于不属于应该获得奖励的范围我也不是很清楚,当时我徐某萍张某2雄汇报关于奖金分配问题时,提到过国家体育总局击剑中心领导和工作人员的奖金问题张某2雄院长批准同意给国家体育总局击剑中心相关人员奖励,包括中心的主任、副主任和击剑工作方面的一般工作人员都有。南京体育学院对国家体育总局击剑中心在奖金的分配方面也没有具体的标准,我徐某萍根据工作联系的程度定的,和我们击剑工作方面联系多的多给点奖金,工作联系少的就少点,但是奖金的多少都是经张某2雄院长同意批准的。奖金发放表上除了沈利红是国家体育总局击剑中心的副主任以外,其余的是击剑中心的队医、科研以及相关人员。奖金发放表的名单是我徐某萍我们两个在一起商量定的,因为经常和体育总局击剑中心的工作人员打交道,所以也知道体育总局相关人员的名字。沈利红当时是国家体育总局击剑中心主管财务的副主任,我们之间也有工作联系,但不是很多。南京体育学院送给沈利红30000元后,沈利红对南京体育学院没有啥特殊支持。
(3)证徐某萍证言。(见侦查卷二第147153页),
2008年,江苏籍击剑运动员仲满获得北京奥运会金牌,因为仲满是南京体育学院击剑队的运动员,江苏省政府给南京体育学院拨了一笔奖金,用于奖励相关工作人员。在2008年11月份,这笔奖金到位后,我和南京体育学院击剑队的领罗某亭一起商量如何分配这笔奖金,除了奖励仲满、仲满的教练员以及相关运动员外,还有一部分奖金是用于奖励国家体育总局相关领导和工作人员。之后我罗某亭一起到南京体育学院院张某2雄的办公室,请示如何分配国家体育总局击剑中心工作人员的奖金数额,张某2雄院长的办公室张某2雄罗某亭和我三个人在一起拟定了一个奖励国家体育总局相关人员的名单和数额,其中沈利红的奖金是30000元,经过南京体育学院院张某2雄的同意签字批准罗某亭到南京体育学院财务上把这笔钱取出来,之后我罗某亭两个人带着这笔钱又一起到国家体育总局击剑中心。在2008年11月底或者是12月初的一天下午,我罗某亭一起来到沈利红的办公室,当时沈利红一个人在办公室,我拿出来事先准备好装有30000元人民币的信封放在沈利红的办公桌上,说:沈主任,仲满今年得了奥运会金牌,大家都很高兴,江苏省政府拿出来一笔资金专门用于奖励有关人员,这是给你个人的奖金。沈利红推辞了一下说不要,我放下信封后,我们两个就离开沈利红办公室走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