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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天被揭发受贿细节:商人花38万为其前妻买墓地(4)

2017-02-13 20:10:45    政府网站  参与评论()人

内乡县人民检察院情况说明

证实内容:2015年4月21日,犯罪嫌疑人沈利红到案后,主动供述了检察机关未掌握的受贿犯罪事实,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沈利红的行为视为自首。

被告人沈利红对肖天犯罪事实的揭发材料

被告人沈利红亲笔书写,揭发肖天受贿材料四份:2008年刘淑丽的公司为肖天的前妻购买墓地支付人民币38万元;2011年至2013年,李全洪为肖天装修房屋花费人民币29.3186万元;2012年上半年收受辽宁博大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姚华红红木家具一套,价值人民币17.6万元;2012年底,李全洪为肖天支付私人修车款人民币7.0732万元。

上述证据,客观真实,来源途径合法,经当庭质证,被告人无异议,并能形成完整的证据体系,证明被告人受贿的犯罪事实,本院予以认定。

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关于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沈利红涉嫌收受南京市体育学院30000万元贿赂款的事实,庭审查明证据如下:

1。书证。

(1)国家体育总局自行车击剑运动管理中心证明1份。(见侦查卷二第154页)

证明江苏籍运动员仲满(南京体育学院)于2005年至2008年作为国家击剑队男子佩剑运动员在北京老山集训,仲满于2008年奥运会上获得男子佩剑个人冠军。

(2)江苏省体育局关于印发《江苏省运动员教练员参加第29届奥运会奖励办法》的通知(苏体经[2008]75号)(见侦查卷二第156159页)

证明:该奖励办法规定的奖励范围包括江苏省参加奥运会并取得优异成绩的运动员、教练员、科研医务人员及后勤管理干部、培养和输送单位等。对输送单位的奖励办法为:输送单位按获得奖牌的运动员人数和相应标准予以奖励,金牌标准15万元、银牌标准5万元、铜牌标准3万元,输送单位的奖励主要用于作出贡献的相关人员,其中给予基层启蒙输送教练的奖励不低于30%。

(3)南京体育学院2008年12月20日记账凭证(附击剑队奥运会奖金报销表)。(见侦查卷二第162164页)

证明:南京体育学院经院张某2雄签批同意,向沈利红等13人发放奖金366662元,其中向沈利红发放奥运会奖金3万元,该笔支出计入南京体育学院2008年第675号记账凭证。

(4)国家体育总局击剑中心情况说明。(见补充材料)

证明:沈利红于2006年3月至今担任国家体育总局自行车击剑运动管理中心副主任,主要分管财务、经营部、马术部等部门。沈利红大约于2009年任中国马术协会副主任至2014年,主要负责马术项目竞赛、训练、培训等相关事宜。

(5)国家体育总局党组体党字(2004)18号文件,关于严格禁止、从重处理赠送和收受”红包”、礼金行为的通知。(见补充材料)

证明:该通知规定:地方各级体育部门和有关单位对本地区、本单位在国家队担任教练员、科研工作和医疗工作的人员外,一律不得以感谢费、过节费、代训费、劳务费、奖金等各种名义向国家体育总局机关、各运动管理中心工作人员和国家对其他教练员和科研人员赠送”红包”、礼金。国家体育总局机关、各运动项目管理中心工作人员和国家队教练员、科研人员,一律不得收受”红包”、礼金。对因各种原因拒绝不掉而收受的,必须在一个月内向所在单位报告并上缴单位财务部门。收受不按照规定报告和上缴的,一经查实,;一律按顶风违纪严肃处理,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证人证言。

(1)证张某2雄证言。(见侦查卷二第132136页),

2008年,江苏籍运动员仲满获得北京奥运会击剑金牌,因为仲满是南京体育学院的运动员,江苏省政府给南京体育学院拨了一笔奖金,用于奖励仲满的教练员和体育总局、江苏省体育局的相关人员。在2015年夏天,中纪委到南京体育学院查账时,拿了一部分书证让我辨认和解释,其中有一张南京体育学院财务处提供的仲满获得奥运金牌的奖金发放清单,清单上有沈利红的名字,上边写着给沈利红发放的奖金是30000元,经手人是南京体育学院击剑系击剑队领罗某亭、主徐某萍,看到这个清单以后,我才知道因为仲满获得奥运会冠军,南京体育学院给沈利红送了30000元奖金,当时因为奥运会发放奖金时,发放奖金的人比较多,我在签字入账时也没具体看那么清楚。当时给国家体育总局相关人员送奖金时,罗某亭徐某萍具体经办的。

关键词:肖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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