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沈利红受贿一审刑事判决书
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6)豫1325刑初242号
公诉机关内乡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沈利红,女,1963年7月31日出生,汉族,本科文化,2006年3月至今任国家体育总局自行车击剑运动管理中心副主任(副司级),2009年至今兼任中国马术协会副主席,户籍所在地北京市东城区,住北京市亦庄经济开发区,因涉嫌受贿罪,于2015年4月21日被南阳市人民检察院指定居所监视居住,2015年9月29日被内乡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6年9月20日被内乡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李婧,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内乡县人民检察院以内检刑诉(2016)1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沈利红犯受贿罪,于2016年8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内乡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保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沈利红及其辩护人李婧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内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1、江苏籍运动员仲满于2005年至2008年作为国家击剑队男子佩剑运动员在北京老山集训,仲满在2008年奥运会上获得男子佩剑个人冠军。南京体育学院感谢被告人沈利红对仲满在北京老山集训时予以培养和对南京体育学院工作的支持,于2008年11月底的一天,安排时任南京体育学院击剑系主任罗某、击剑队领队徐某送给沈利红30000元人民币。
2、北京华夏富邦金融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张某1为了使华夏新国际体育娱乐(北京)有限公司(由华夏富邦公司控股)申办国际马联马术场地障碍世界杯中国联赛事宜能够及时得到国家体育总局击剑中心审批,于2013年9月底10月初送给被告人沈利红卡地亚手表一块。经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卡地亚手表的国内市场价格为80500元。
以上,被告人沈利红收受他人贿赂共计折合人民币110500元。
对此,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交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沈利红的行为,已经构成受贿罪,请求予以惩处。
被告人沈利红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
被告人辩护人辩称,其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和罪名不持异议。其辩解,沈利红收受南京体育学院30000元,主观上没有为他人谋取利益,仅仅想到”有先例可循,获奖人员众多”等因素,而忽略和模糊了违纪和违法的界限。收受张某1手表,其简单认为自己和张某1系亲戚关系,张某1送给自己女儿一块手表属于一般馈赠。沈利红在本案中具有投案自首和立功的法定从轻、减轻情节,应当从轻处罚。沈利红已经全部退缴赃款,依法应当从轻处罚。
经依法审理查明:
北京华夏富邦金融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张某1为了使华夏新国际体育娱乐(北京)有限公司(由华夏富邦公司控股)申办国际马联马术场地障碍世界杯中国联赛事宜能够及时得到国家体育总局击剑中心审批,于2013年9月底10月初送给被告人沈利红卡地亚手表一块。经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卡地亚手表的国内市场价格为80500元。
以上,被告人沈利红收受他人贿赂共计折合人民币80500元。
另查明,被告人沈利红在案件排查过程中主动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视为自首。到案后主动揭发他人犯罪事实,经查证属实,其行为构成立功。
上述事实由经当庭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一]沈利红涉嫌收张某1生价值80500元卡地亚手表的证据。
1、书证。
(1)国家体育总局击剑中心马术部关于签署《FEI马术场地障碍世界杯中国联赛补充合作协议》的请示(附件原合作协议、补充合作协议)。(见侦查卷二第8092页)
证明:2011年1月31日,击剑中心和华夏博睿国际体育文化(北京)有限公司签署了《FEI马术场地障碍世界杯中国联赛上商业开发及赛事运营合作协议》。该协议有效期到2015年。因华夏博睿国际体育文化(北京)有限公司更名为华夏新国际体育娱乐(北京)有限公司,同时按照国家体育总局要求,原合作协议中甲方主体由国家体育总局击剑中心变更为中国马术协会。经双方协商通过补充协议予以确认。补充协议调整的主要内容包括合作主体的变更,合同时间调整(调整为2016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等,2014年12月,击剑中心马术部将补充协议草拟稿报击剑中心沈利红等人签批。
(2)FEI马术场地障碍世界杯中国联赛补充合作协议。(见侦查卷二第9396页)
证明:2015年1月19日,中国马术协会与华夏新国际体育娱乐(北京)有限公司签订了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对原合同主体、合同时间等事项进行了调整。双方约定在原合同期限到期后,将由乙方继续承办该项赛事,赛事承办期为五年,补充协议届满后,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承办权。
(3)中国马术协会与华夏新国际体育娱乐(北京)有限公司就补充协议内容的沟通情况的往来邮件。(见侦查卷二第111129页)
(4)关于同意举办FEI马术场地障碍世界杯中国联赛的函。(见侦查卷二第110页)
证明中国马术协会每年批复同意华夏新国际体育娱乐(北京)有限公司(华夏博睿体育文化北京有限公司)在2011年至2015年举办马术场地障碍世界杯中国联赛的事实。
(5)南阳市人民检察院的情况说明1份,(见侦查卷二第38页)
证明内容:沈利红涉嫌受贿犯罪一案,系中纪委交办案件,中纪委委托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认证中心,对CARTER(卡地亚)瑞士原装腕表一块价格进行认定,其认定价格为80500元人民币。
2、证人证言。
(1)证张某1生证言。(见侦查卷二第5662页)
华夏富邦金融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是股份制民营企业,我占51%股份。华夏新国际(北京)体育娱乐有限公司由华夏富邦金融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占80%的股份,中国华体集团占20%股份(中国华体集团属于国有公司)。我在华夏新国际(北京)体育娱乐有限公司没有任什么职务。
2007年左右我和沈利红的女儿在骑马场认识了,随后沈利红也就通过骑马认识了,再后来我办京城马汇,举办各项国际马术赛事和沈利红关系就比较深入了。在京城马汇报批期间,沈利红也帮了我不少忙,一直参加我的赛事。2013年4月份,我陪沈利红、田桦、李年喜等国家体育总局的人到瑞典参加国际马术总决赛,在途径法国巴黎戴高乐机场转机停留期间,我们在巴黎逛街,我在一个卡地亚手表专卖店刷卡购买了一块卡地亚手表。标价是8、9千欧元,刷卡小票也是显示8、9千欧元,当时给我手机上发短信显示折合人民币6万元左右,结算具体数额记不清了。这块手表在德国海关退了17%的税,退还我现钞1000多欧元,这块手表实际上我花了5万元左右。
2013年9月28日至10月7日,马术世界杯第三站赛事在北京朝阳公园举行,赛事期间的一天下午,在北京朝阳公园停车场,我给沈利红一个京城马汇蔬菜基地种植的7、8种新鲜蔬菜,并把我在法国巴黎购买的这块卡地亚手表一起放在蔬菜盒里,这盒蔬菜我放在沈利红开车的后备箱里。事后,我给沈利红打电话说:大姐,蔬菜盒里放了一块手表,给我干女儿(沈利红女儿叫刘梓珊)的礼物。沈利红说:孩子小,不用送什么东西。我说不是送给她的,是送给小孩的。
2010年,华夏新国际(北京)体育娱乐有限公司向国际马联申办了在中国举办的国际马术世界杯赛事,与国际马联签订了5年赛事协议,赛事在中国举办,每年都需要中国马协审批,如果赛事审批时间晚了,就会给我们京城马会造成很大损失,同时2013年10月我们京城马汇要向国际马联签订下一个十年期举办协议,需要中国马协审批,由于沈利红迟迟不肯审批,所以我送沈利红这块卡地亚手表,和她搞好关系,希望赛事能及时得到她审批。
(2)证刘某斌证言。(见侦查卷第6567页),
主要证明2013年底与沈利红张某1生等人到瑞丹参加马术世界杯赛,途径巴黎转机时,在卡地亚手表专卖店内自己购买过一块卡地亚表,同时也看张某1生也在看表张某1生出来的时候手里拿了一个纸袋。
3、被告人沈利红的供述
2013年10月初,在北京朝阳公园举办第三站马术世界杯比赛期间的一天下午,在朝阳公园停车场张某1生从他奔驰车里拿了一盒标有京城马汇字样的纸盒,放在我开的迈腾车后备箱里。他说是一些蔬菜,里面装的是什么菜我看不到。回家后,我发现除了几种蔬菜外,蔬菜上面还有一块卡地亚纸袋包装的卡地亚女式手表,就张某1生打电话要把表退给他张某1生说这表是送给他干女儿(我女儿叫刘梓珊)的礼物,不是送给我的。我说孩子不需要,但他说表是在国外买的,不贵,没多少钱,后来我也没退,一直放在家里。
生是2011年或者2012年认我女儿做干女儿的,我们往来不多,我女儿有时跟他一块骑马。华夏新国际公司张某1生投资的,这个公司从2009年开始承办马术赛事,马术世界杯比赛的承办期为2009年至2016年,每年举办三站,每次都需要中国马协领导出席。我是2012年开始分管马术项目,由于我们是赛事的主办方,他是承办方,参加我们主办的马术赛事活动是我工作内容之一。
4、鉴定意见。
(1)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证中心文件。(见侦查卷第3948页)
证明:经中纪委案件监督管理室委托国家发改委价格认证中心对涉案卡地亚手表进行鉴定:其在基准日全新状态下的国内市场价格为80500元,认定基准日为2013年1月。
(2)中国商业联合会钟表眼镜商品质量监督检测中心检验报告。(见侦查卷二第4953页)
综合证据
(1)沈利红的户籍证明。(见侦查卷二第170页)
(2)国家体育总局文件、干部履历表。(见侦查卷二第171187页)
证明沈利红在国家体育总局击剑中心、中国马术协会的任职情况。
犯罪情节事实的证据
内乡县人民检察院发、破案报告
证实被告人沈利红有投案自首和立功情节。
该发破案报告中载明:2015年4月21日,犯罪嫌疑人沈利红到案后,按照中纪委的指示,沈利红检举揭发了时任国家体育总局副局长肖天涉嫌受贿的犯罪线索,为中纪委查办肖天案件提供了详细确实的线索。后在办案人员的耐心教育下,主动供述了自己涉嫌受贿的犯罪事实,对其涉嫌受贿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犯罪嫌疑人沈利红到案后有自首、立功等影响量刑的犯罪情节。
河南省人民检察院对肖天的立案决定书。
南阳市人民检察院的情况说明。证实认定肖天的受贿犯罪事实。
证明内容如下:2015年9月23日,河南省人民检察院决定对原国家体育局副局长肖天涉嫌受贿一案立案侦查。侦查和起诉认定的肖天的犯罪事实中包括以下内容:2008年刘淑丽的公司为肖天的前妻购买墓地支付人民币38万元;2011年至2013年,李全洪为肖天装修房屋花费人民币29.3186万元;2012年上半年收受辽宁博大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姚华红红木家具一套,价值人民币17.6万元;2012年底,李全洪为肖天支付私人修车款人民币7.0732万元。
内乡县人民检察院情况说明
证实内容:2015年4月21日,犯罪嫌疑人沈利红到案后,主动供述了检察机关未掌握的受贿犯罪事实,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沈利红的行为视为自首。
被告人沈利红对肖天犯罪事实的揭发材料
被告人沈利红亲笔书写,揭发肖天受贿材料四份:2008年刘淑丽的公司为肖天的前妻购买墓地支付人民币38万元;2011年至2013年,李全洪为肖天装修房屋花费人民币29.3186万元;2012年上半年收受辽宁博大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姚华红红木家具一套,价值人民币17.6万元;2012年底,李全洪为肖天支付私人修车款人民币7.0732万元。
上述证据,客观真实,来源途径合法,经当庭质证,被告人无异议,并能形成完整的证据体系,证明被告人受贿的犯罪事实,本院予以认定。
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关于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沈利红涉嫌收受南京市体育学院30000万元贿赂款的事实,庭审查明证据如下:
1。书证。
(1)国家体育总局自行车击剑运动管理中心证明1份。(见侦查卷二第154页)
证明江苏籍运动员仲满(南京体育学院)于2005年至2008年作为国家击剑队男子佩剑运动员在北京老山集训,仲满于2008年奥运会上获得男子佩剑个人冠军。
(2)江苏省体育局关于印发《江苏省运动员教练员参加第29届奥运会奖励办法》的通知(苏体经[2008]75号)(见侦查卷二第156159页)
证明:该奖励办法规定的奖励范围包括江苏省参加奥运会并取得优异成绩的运动员、教练员、科研医务人员及后勤管理干部、培养和输送单位等。对输送单位的奖励办法为:输送单位按获得奖牌的运动员人数和相应标准予以奖励,金牌标准15万元、银牌标准5万元、铜牌标准3万元,输送单位的奖励主要用于作出贡献的相关人员,其中给予基层启蒙输送教练的奖励不低于30%。
(3)南京体育学院2008年12月20日记账凭证(附击剑队奥运会奖金报销表)。(见侦查卷二第162164页)
证明:南京体育学院经院张某2雄签批同意,向沈利红等13人发放奖金366662元,其中向沈利红发放奥运会奖金3万元,该笔支出计入南京体育学院2008年第675号记账凭证。
(4)国家体育总局击剑中心情况说明。(见补充材料)
证明:沈利红于2006年3月至今担任国家体育总局自行车击剑运动管理中心副主任,主要分管财务、经营部、马术部等部门。沈利红大约于2009年任中国马术协会副主任至2014年,主要负责马术项目竞赛、训练、培训等相关事宜。
(5)国家体育总局党组体党字(2004)18号文件,关于严格禁止、从重处理赠送和收受”红包”、礼金行为的通知。(见补充材料)
证明:该通知规定:地方各级体育部门和有关单位对本地区、本单位在国家队担任教练员、科研工作和医疗工作的人员外,一律不得以感谢费、过节费、代训费、劳务费、奖金等各种名义向国家体育总局机关、各运动管理中心工作人员和国家对其他教练员和科研人员赠送”红包”、礼金。国家体育总局机关、各运动项目管理中心工作人员和国家队教练员、科研人员,一律不得收受”红包”、礼金。对因各种原因拒绝不掉而收受的,必须在一个月内向所在单位报告并上缴单位财务部门。收受不按照规定报告和上缴的,一经查实,;一律按顶风违纪严肃处理,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证人证言。
(1)证张某2雄证言。(见侦查卷二第132136页),
2008年,江苏籍运动员仲满获得北京奥运会击剑金牌,因为仲满是南京体育学院的运动员,江苏省政府给南京体育学院拨了一笔奖金,用于奖励仲满的教练员和体育总局、江苏省体育局的相关人员。在2015年夏天,中纪委到南京体育学院查账时,拿了一部分书证让我辨认和解释,其中有一张南京体育学院财务处提供的仲满获得奥运金牌的奖金发放清单,清单上有沈利红的名字,上边写着给沈利红发放的奖金是30000元,经手人是南京体育学院击剑系击剑队领罗某亭、主徐某萍,看到这个清单以后,我才知道因为仲满获得奥运会冠军,南京体育学院给沈利红送了30000元奖金,当时因为奥运会发放奖金时,发放奖金的人比较多,我在签字入账时也没具体看那么清楚。当时给国家体育总局相关人员送奖金时,罗某亭徐某萍具体经办的。
江苏省政府和江苏省体育局当时下发有文件,奖励对奥运会有突出贡献的运动员、教练员和相关人员,文件上明确有运动员和教练员奖励的金额,对于相关人员的奖励只是有规定,体育学院根据相关情况再进行分配。按照我们平时的做法,国家体育总局击剑中心的主任、副主任及相关工作人员都属于获得奖励的人员,沈利红是击剑中心的副主任,也属于获得奖励的人员。
(2)证罗某亭证言。(见侦查卷二第139144页),
2008年,江苏籍击剑运动员仲满获得北京奥运会金牌,因为仲满是南京体育学院击剑队的运动员,江苏省政府给南京体育学院拨了一笔奖金,用于奖励相关人员,在这笔奖金到位后,我和南京体育学院击剑系的主徐某萍在一起商量如何分配这笔奖金,除了奖励仲满、仲满的教练员以及相关运动员外,还有一部分奖金是用于奖励国家体育总局相关领导和工作人员。最后我徐某萍拟定了一个奖励国家体育总局相关人员的名单和数额,其中沈利红的奖金是30000元,经过南京体育学院时任院张某2雄的同意签字批准,我在南京体育学院财务上把这笔钱取出来,在2008年11月底的一天下午,我徐某萍一起来到沈利红的办公室,当时沈利红一个人在办公室徐某萍拿出来事先准备好装有30000元的信封放在沈利红的办公桌上,沈利红推辞了一下说不要徐某萍放下信封后,我们两个就离开沈利红办公室走了。
沈利红属于不属于应该获得奖励的范围我也不是很清楚,当时我徐某萍张某2雄汇报关于奖金分配问题时,提到过国家体育总局击剑中心领导和工作人员的奖金问题张某2雄院长批准同意给国家体育总局击剑中心相关人员奖励,包括中心的主任、副主任和击剑工作方面的一般工作人员都有。南京体育学院对国家体育总局击剑中心在奖金的分配方面也没有具体的标准,我徐某萍根据工作联系的程度定的,和我们击剑工作方面联系多的多给点奖金,工作联系少的就少点,但是奖金的多少都是经张某2雄院长同意批准的。奖金发放表上除了沈利红是国家体育总局击剑中心的副主任以外,其余的是击剑中心的队医、科研以及相关人员。奖金发放表的名单是我徐某萍我们两个在一起商量定的,因为经常和体育总局击剑中心的工作人员打交道,所以也知道体育总局相关人员的名字。沈利红当时是国家体育总局击剑中心主管财务的副主任,我们之间也有工作联系,但不是很多。南京体育学院送给沈利红30000元后,沈利红对南京体育学院没有啥特殊支持。
(3)证徐某萍证言。(见侦查卷二第147153页),
2008年,江苏籍击剑运动员仲满获得北京奥运会金牌,因为仲满是南京体育学院击剑队的运动员,江苏省政府给南京体育学院拨了一笔奖金,用于奖励相关工作人员。在2008年11月份,这笔奖金到位后,我和南京体育学院击剑队的领罗某亭一起商量如何分配这笔奖金,除了奖励仲满、仲满的教练员以及相关运动员外,还有一部分奖金是用于奖励国家体育总局相关领导和工作人员。之后我罗某亭一起到南京体育学院院张某2雄的办公室,请示如何分配国家体育总局击剑中心工作人员的奖金数额,张某2雄院长的办公室张某2雄罗某亭和我三个人在一起拟定了一个奖励国家体育总局相关人员的名单和数额,其中沈利红的奖金是30000元,经过南京体育学院院张某2雄的同意签字批准罗某亭到南京体育学院财务上把这笔钱取出来,之后我罗某亭两个人带着这笔钱又一起到国家体育总局击剑中心。在2008年11月底或者是12月初的一天下午,我罗某亭一起来到沈利红的办公室,当时沈利红一个人在办公室,我拿出来事先准备好装有30000元人民币的信封放在沈利红的办公桌上,说:沈主任,仲满今年得了奥运会金牌,大家都很高兴,江苏省政府拿出来一笔资金专门用于奖励有关人员,这是给你个人的奖金。沈利红推辞了一下说不要,我放下信封后,我们两个就离开沈利红办公室走了。
沈利红属于不属于应该获得奖励的范围我也说不清楚,当时我罗某亭张某2雄院长请示国家体育总局击剑中心领导和工作人员的奖金问题时张某2雄院长批准同意给国家体育总局击剑中心相关人员奖励,包括中心的主任、副主任和击剑工作方面的一般工作人员都有。给国家体育总局有关人员发放奥运会奖金这个事,其他体育项目都是这样做的,得到奥运会冠军大家都高兴,加上省政府给有这样一笔钱,只要是对我们工作有帮助和支持的人员,我们都要表示感谢,给国家体育总局有关人员发放奖金,感谢对我们地方工作的支持。在说到给沈利红发放奖金这个事时,我忘记张某2雄院长还罗某亭说:沈利红现在是主管财务的副主任,我们学院很多队员都在国家队集训,在有关财务报销问题上,还需要沈利红的支持,这次正好有这个奖金,给沈利红也发点。当时这个建议提出来以后,我们三个人都表示同意,所以这次仲满奥运会金牌奖励时,给沈利红也发了30000元奖金。
奖金发放表上除了沈利红是国家体育总局击剑中心的副主任以外,其余的是击剑中心的相关人员。这些人具体是作什么工作的我记不太清楚了,但是和击剑工作都有关系。
因为沈利红是国家体育总局击剑中心主管财务的副主任,在我们体育学院运动员到国家队训练时,有很多财务上面的工作需要沈利红支持,但是具体有哪些财务工作我不是很清楚,所以这次趁着仲满得奥运会金牌给有关人员发放奖金这个事,给沈利红也发30000元奖金,主要还是想让沈利红多支持我们工作。沈利红和南京体育学院击剑队之间也有工作联系,但不是很多,她是主管财务的副主任,除了财务上有联系外,别的应该没有联系。南京体育学院送给沈利红30000元后,沈利红对南京体育学院是否有啥特殊支持我不清楚。
3。被告人沈利红的供述(见侦查卷二第18页)
2008年江苏击剑队男子佩剑队员仲满获得奥运会个人冠军,事后南京体育学院为了答谢中心对仲满的培养,派人到中心对班子成员和有关人员进行奖励。2008年11月底的一天下午,南京体育学院一男一女到我办公室,说是感谢中心对仲满的培养,那个男的对我说:江苏体育局批给南京体育学院一笔钱,对中心班子成员和有关人员进行奖励,紧接着那个女的拿出一个信封放我办公桌上,说是奖金。看到信封后,我说:心意我领了,钱不能收。但他们比较执着,说组织上批的钱,中心其他人员都有,我就收下了。我认为这30000元我可以拿,奖励资金打到中心账户上,由中心根据对仲满获得奥运会冠军贡献大小,对中心人员进行奖励,这是惯例,国家除了给获奖人员奖励外,也给其他有功人员进行奖励。这30000元我用于我的家庭开支了。
本院认为,该笔款项属江苏省政府请示国家体育总局后发给国家体育总局各位领导和工作人员的奖金和补贴,发放的奖金不仅涉及被告人沈利红,涉及所有参加培训仲满击剑运动的所有工作人员。虽然发放该奖金不符合体育总局的文件精神,但该行为系违纪行为,不构成刑法意义上的受贿,因此对公诉机关的该笔指控,本院不予支持。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利红在任国家体育总局自行车击剑运动管理中心副主任、中国马术协会副主席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构成受贿罪。内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在案件排查过程中主动交代自己的犯罪行为其行为构成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到案后主动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其行为构成立功,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鉴于被告人案发后主动退缴赃款赃物,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本院为打击犯罪,依法保护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廉洁性不收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四条、第三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规定,经本院审委会研究,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沈利红犯受贿罪,免予刑事处罚。
二、被告人沈利红违法所得的卡地亚手表依法予以追缴,由收缴单位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程振华
审判员 房剑立
审判员 张 珂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李锡锋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