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利红属于不属于应该获得奖励的范围我也说不清楚,当时我罗某亭张某2雄院长请示国家体育总局击剑中心领导和工作人员的奖金问题时张某2雄院长批准同意给国家体育总局击剑中心相关人员奖励,包括中心的主任、副主任和击剑工作方面的一般工作人员都有。给国家体育总局有关人员发放奥运会奖金这个事,其他体育项目都是这样做的,得到奥运会冠军大家都高兴,加上省政府给有这样一笔钱,只要是对我们工作有帮助和支持的人员,我们都要表示感谢,给国家体育总局有关人员发放奖金,感谢对我们地方工作的支持。在说到给沈利红发放奖金这个事时,我忘记张某2雄院长还罗某亭说:沈利红现在是主管财务的副主任,我们学院很多队员都在国家队集训,在有关财务报销问题上,还需要沈利红的支持,这次正好有这个奖金,给沈利红也发点。当时这个建议提出来以后,我们三个人都表示同意,所以这次仲满奥运会金牌奖励时,给沈利红也发了30000元奖金。
奖金发放表上除了沈利红是国家体育总局击剑中心的副主任以外,其余的是击剑中心的相关人员。这些人具体是作什么工作的我记不太清楚了,但是和击剑工作都有关系。
因为沈利红是国家体育总局击剑中心主管财务的副主任,在我们体育学院运动员到国家队训练时,有很多财务上面的工作需要沈利红支持,但是具体有哪些财务工作我不是很清楚,所以这次趁着仲满得奥运会金牌给有关人员发放奖金这个事,给沈利红也发30000元奖金,主要还是想让沈利红多支持我们工作。沈利红和南京体育学院击剑队之间也有工作联系,但不是很多,她是主管财务的副主任,除了财务上有联系外,别的应该没有联系。南京体育学院送给沈利红30000元后,沈利红对南京体育学院是否有啥特殊支持我不清楚。
3。被告人沈利红的供述(见侦查卷二第18页)
2008年江苏击剑队男子佩剑队员仲满获得奥运会个人冠军,事后南京体育学院为了答谢中心对仲满的培养,派人到中心对班子成员和有关人员进行奖励。2008年11月底的一天下午,南京体育学院一男一女到我办公室,说是感谢中心对仲满的培养,那个男的对我说:江苏体育局批给南京体育学院一笔钱,对中心班子成员和有关人员进行奖励,紧接着那个女的拿出一个信封放我办公桌上,说是奖金。看到信封后,我说:心意我领了,钱不能收。但他们比较执着,说组织上批的钱,中心其他人员都有,我就收下了。我认为这30000元我可以拿,奖励资金打到中心账户上,由中心根据对仲满获得奥运会冠军贡献大小,对中心人员进行奖励,这是惯例,国家除了给获奖人员奖励外,也给其他有功人员进行奖励。这30000元我用于我的家庭开支了。
本院认为,该笔款项属江苏省政府请示国家体育总局后发给国家体育总局各位领导和工作人员的奖金和补贴,发放的奖金不仅涉及被告人沈利红,涉及所有参加培训仲满击剑运动的所有工作人员。虽然发放该奖金不符合体育总局的文件精神,但该行为系违纪行为,不构成刑法意义上的受贿,因此对公诉机关的该笔指控,本院不予支持。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利红在任国家体育总局自行车击剑运动管理中心副主任、中国马术协会副主席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构成受贿罪。内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在案件排查过程中主动交代自己的犯罪行为其行为构成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到案后主动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其行为构成立功,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鉴于被告人案发后主动退缴赃款赃物,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本院为打击犯罪,依法保护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廉洁性不收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四条、第三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规定,经本院审委会研究,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沈利红犯受贿罪,免予刑事处罚。
二、被告人沈利红违法所得的卡地亚手表依法予以追缴,由收缴单位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程振华
审判员 房剑立
审判员 张 珂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李锡锋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