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国辉表示有意购买泰国正明公司的陈米。同月某天,许宝仪再次飞到深圳,在杨基威的陪同下到了深粮集团梅的办公室,梅看了大米样品后,同意购买3万吨陈米,杨基威要求付予深泰正明公司每吨2美元的“中介费”。
许宝仪回忆:“泰国正明集团早就知道深粮集团是中国值得信任的经营大米业务的大型国企,过去我们也曾卖过大米给深粮,数量不大,为了在中国得到一个更大和更持久的事业,我当时很高兴能有深泰正明公司来充当像这样大型交易的中间人。”
许宝仪一回到泰国,即叫人把一份《销售报价单》电邮给杨基威,让杨转交深粮集团签名盖章,很快,泰方收到发回的《销售报价单》,发现买方签名变成了杨基威,而不是梅国辉,所盖公章也来自深泰正明公司。
许宝仪回忆,之后不久,杨基威即在电话中向她解释,由深泰正明公司作为中间人先买后卖,对泰国正明公司和深粮集团做成这单生意来说都更方便、更有保证,这样做,深粮集团既可省去办理大米出口手续的许多麻烦,也可避免美元结算的汇率风险,深泰正明公司作为泰国正明公司的合作伙伴,这样做也将显著增加深泰正明公司的商业信誉,对进一步开拓中国市场有利。
对于杨的这个解释,许宝仪没有怀疑,她与泰国正明公司及挽赐公司的董事局讨论这一情况,双方董事局均认为,因为这次交易涉及的是数量非常大的大米,深泰正明公司需要在中国落实买家,必须要与深粮集团签订背靠背合同,由深粮集团购买泰国正明集团卖给深泰正明公司的全部大米,因为这样可使“不付款的风险降到最低。”许据此电话告知杨,如果深泰正明公司不能与深粮集团签订背靠背合同,泰国正明集团将不发任何大米给他们的公司。2006年8月19日,泰方收到了深泰正明公司传来的与深粮集团签订的编号为G-0047的《粮油购销合同》,盖有深粮集团合同专用章,并由总经理陈锐明签字。对这一合同,泰方未作怀疑。
65553吨大米进入深圳
因为这宗生意涉及的大米数量非常大,在许宝仪的要求下,挽赐公司也加入进来,并把与深泰正明公司之间的合同具体修正为:泰国正明公司销售陈米19980吨,挽赐公司销售9980吨。自同年9月1日起陆续发货。在发运三批陈米之后,许宝仪回忆,陈壁明打来电话,要求将尚未发送的大米变更买方:茉莉香米买方由深泰正明公司变更为香港富欣公司,巴吞香米买方变更为香港萃桦公司,萃桦公司也是陈壁明的一家公司,变更的理由是从香港汇还米款比较方便。许宝仪又一次相信了陈。
许宝仪回忆,2006年8月下旬,深泰正明公司员工根据杨基威指示与泰国正明公司联系,通过电子邮件和电话询问新的茉莉香米和巴吞香米价格,同年9月17日,许宝仪到深圳,见到杨基威,杨带她去深粮集团见梅国辉,在看了样品米后,梅表示深粮集团要购买7700吨茉莉香米和3300吨巴吞米,达成口头协议。同年9月18日,泰国正明公司与香港富欣公司签订了7700吨大米的销售合同,收货人为深泰正明公司,同日,挽赐公司与香港萃桦公司签订了3300吨大米的销售合同,收货人为深泰正明公司。同年9月30日,泰国正明公司收到了深泰正明公司传来的编号为G-0049号的与深粮集团签订的购买3300吨巴吞米的背靠背合同;同年10月9日,又收到了编号为G-0048的购买7700吨茉莉香米的背靠背合同。从同年10月开始,泰方陆续发送这批大米至深圳。
以同样的方式,2006年11月,许宝仪再次受邀到深圳,由杨基威带至深粮集团梅国辉处,“梅先生告诉我,深粮希望购买2006年份的新茉莉香米,最终商定购买10000吨”,仍是由深泰正明公司充当中间人,先买后卖。同年11月底,泰国正明公司又收到了深泰正明公司发来的两个背靠背合同,编号分别是:G-0070和G-00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