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结果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当公司内部发生股权确认纠纷时,不应仅以工商登记为准,还应对取得股东资格的实质性条件,如是否出资、是否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股东盈余分配等事实进行审查。经过对公司设立、出资情况、日常经营状况、公司利润分配等情况进行调查、取证、分析,该公司实际由庄某某开办具有高度可能性,应当依法确认其股东资格。一审判决作出后,郑某、夏某某不服上诉,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争议事实时间跨度长达近二十年,又缺乏关键的书面证据予以佐证,审理法院通过依法合理分配举证责任、深入细致调查,准确把握法律、司法解释有关保护实际出资人权益的精神,不为工商登记的形式所限,从实质上认定股权真实出资人,有力地维护了台湾同胞的合法权益。判决生效后,该食品公司通过工商登记机关完成股东变更登记。本案通过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作用,保障了台湾同胞在大陆的投资安全、财产安全,提振了台胞在大陆市场的投资信心,有利于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
三、台湾地区某生物公司诉国家知识产权局及第三人台湾地区某食品公司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案
关键词:驰名商标保护
基本案情
引证商标为第三人台湾地区某食品公司在大陆注册的驰名商标,核定使用在糖果、糕点等商品上。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呼叫、含义相同,核定使用在洗发液等商品上,注册人为台湾地区某生物公司。针对诉争商标,台湾地区某食品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以诉争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与引证商标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4年实施,以下简称2014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情形为由,裁定对诉争商标予以无效宣告。台湾地区某生物公司不服该裁定,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主张诉争商标应予维持有效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