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中山市相关职能部门未及时发现并查处异地运输车辆在辖区内超速行驶的违法行为。
对事故企业和有关责任人员处理建议
(一)建议免予追究责任人员(1人)
尤*枝,驾驶粤W09451中型普通客车超速行驶,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是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之一,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是事故责任单位。鉴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予追究责任。
(二)建议追究刑事责任人员(2人)
1.谭*丰,中盛(广东)物流有限公司(曾用名:广州市中盛物流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未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组织对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监督考核,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未组织制定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未开展防止货物在道路运输过程中掉落的安全教育培训;未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货箱超限、载运物遗洒飘散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款的规定,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谭*丰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若公安机关撤销案件,或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或人民法院作出无罪判决或者免于刑事处罚的,再由中山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对谭*丰对事故负有责任的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2.袁*胜,涉事车辆粤ABJ879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粤AC871挂重型集装箱半挂车)的驾驶人,其驾驶车辆没有办理《道路运输证》,载物违反装载要求;驾驶安全设施不全的机动车;在发生货物掉落临时靠路边停车时,未按规定设置警告标志扩大示警距离,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涉嫌交通肇事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