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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死3伤,企业负责人涉重大责任事故罪!

2024年5月15日4时17分许

广东省中山市黄圃镇

南三公路马安高架桥路段

发生一起中型普通客车与重型半挂牵引车碰撞的

较大道路交通事故

事故造成中型普通客车上

3人当场死亡,3人受伤

3死3伤,企业负责人涉重大责任事故罪!

日前,中山市应急管理局网站公布了《中山黄圃“5·15”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调查认定,中山市黄圃镇“5·15”较大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事故发生经过

5月15日凌晨,驾驶人尤*枝驾驶粤W09451中型普通客车搭载17名乘客,从佛山市顺德区出发前往中山市民众街道,途经佛山市顺德区冲鹤收费站、南头大桥进入中山市。

4时17分,行驶至中山市黄圃镇南三公路马安高架桥时,碰撞前方临时停在最右侧车道上的粤ABJ879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粤AC871挂重型集装箱半挂车),事故造成中型普通客车上3人当场死亡,3人受伤,两辆车不同程度损坏。

事故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

1.尤*枝驾驶粤W09451中型普通客车超速行驶,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

,是导致事故发生的一方面原因。

2.袁*胜驾驶粤ABJ879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粤AC871挂重型集装箱半挂车)

载物的长、宽违反装载要求;驾驶安全设施不全的机动车;

在发生货物掉落临时靠路边停车时,未按规定设置警告标志扩大示警距离,是导致事故发生的另一方面原因。

(二)

有关责任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

1.尤*枝安全意识淡薄,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违反操作规范超速驾驶机动车。

2.中盛(广东)物流有限公司(曾用名:广州市中盛物流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

(1)2023年7月,该公司专职安全管理员刘*洁将其工作职责移交给谭*丰、谭*负责,但谭*丰、谭*均

未经过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组织的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管理人员类别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培训、考核,并获得合格证明。

(2)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不到位,未组织对包括袁*胜在内的驾驶人进行道路运输过程中货物掉落应急处置安全教育培训,保证从业人员了解事故应急处置措施。

(3)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未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

未建立健全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粤ABJ879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粤AC871挂重型集装箱半挂车)货箱超限(货箱尾部超出挂车末端2400mm,宽度超出挂车两侧300mm,违反了机动车载物装载要求)、载运物遗洒飘散的事故隐患。

(4)粤ABJ879重型半挂牵引车、粤AC871挂重型集装箱半挂车未办理《道路运输证》,非法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

(5)谭*丰,系中盛(广东)物流有限公司(曾用名:广州市中盛物流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未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组织对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监督考核,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未组织制定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未开展道路运输过程中货物掉落应急处置安全教育培训;未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货箱超限、载运物遗洒飘散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3.中山市相关职能部门未及时发现并查处异地运输车辆在辖区内超速行驶的违法行为。

对事故企业和有关责任人员处理建议

(一)建议免予追究责任人员(1人)

尤*枝,驾驶粤W09451中型普通客车超速行驶,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是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之一,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是事故责任单位。鉴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予追究责任。

(二)建议追究刑事责任人员(2人)

1.谭*丰,中盛(广东)物流有限公司(曾用名:广州市中盛物流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未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组织对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监督考核,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未组织制定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未开展防止货物在道路运输过程中掉落的安全教育培训;未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货箱超限、载运物遗洒飘散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款的规定,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谭*丰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若公安机关撤销案件,或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或人民法院作出无罪判决或者免于刑事处罚的,再由中山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对谭*丰对事故负有责任的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2.袁*胜,涉事车辆粤ABJ879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粤AC871挂重型集装箱半挂车)的驾驶人,其驾驶车辆没有办理《道路运输证》,载物违反装载要求;驾驶安全设施不全的机动车;在发生货物掉落临时靠路边停车时,未按规定设置警告标志扩大示警距离,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涉嫌交通肇事罪。

(三)建议给予追责问责公职人员

对有关部门和公职人员的追责问责,由纪委监委机关提出处理意见。

(四)对有关责任单位的行政处罚建议

中盛(广东)物流有限公司(曾用名:广州市中盛物流有限公司)安排未经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组织的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管理人员类别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培训、考核,并获得合格证明的人员负责专职安全管理员工作;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不到位,未组织对包括袁*胜在内的驾驶人进行道路运输车辆货物固定和货物掉落应急处置安全教育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未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未建立健全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ABJ879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粤AC871挂重型集装箱半挂车)货箱超限、载运物遗洒飘散的事故隐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是事故责任单位,建议由中山市应急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对中盛(广东)物流有限公司(曾用名:广州市中盛物流有限公司)对事故负有责任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

中盛(广东)物流有限公司(曾用名:广州市中盛物流有限公司)安排未办理《道路运输证》,且货箱超限的粤ABJ879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粤AC871挂重型集装箱半挂车)非法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违反了《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三条规定,建议由中盛(广东)物流有限公司(曾用名:广州市中盛物流有限公司)登记地址所在地具有执法权限的部门处理。

来源:综合整理自中山市应急管理局

(责任编辑:周晶晶 CN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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