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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智库发布《南海仲裁案裁决再批驳》报告(全文)(6)

双方上述海洋权利主张出现重叠,由此产生海洋划界争议。

二、菲律宾单方面提起南海仲裁案,仲裁庭越权管辖

(一)对中菲南海争端,应通过双方协议自行选择的谈判方式解决

根据《公约》第281条,作为有关《公约》的解释或适用的争端各方的缔约国,如已协议用自行选择的和平方法来谋求解决争端,则只有在诉诸这种方法而仍未得到解决以及争端各方间的协议并不排除任何其他程序的情形下,才适用仲裁等强制解决程序。

2002年,中国同包括菲律宾在内的东盟各国政府代表共同签署了《南海各方行为宣言》(下称《宣言》),其第四条明确规定,有关各方承诺根据公认的国际法原则,包括《公约》,由直接有关的主权国家通过友好磋商和谈判,以和平方式解决它们的领土和管辖权争议。中菲之间的多份双边文件也提及双方同意以谈判方式解决有关争端。这些规定一脉相承,构成中菲两国之间的协议,两国据此承担了通过谈判方式解决有关争端的义务。

但仲裁庭却认为,包括《宣言》在内的中菲多边、双边文件只是政治性文件,不能为当事方确立具有拘束力的权利义务关系。即使《宣言》等文件属于具有法律拘束力的协议,中菲两国也已就争端进行了多年的谈判协商而未能解决。即使《宣言》等文件属于创设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拘束力的协议,也没有“明文”排除适用其他程序。

中菲之间是否已达成通过谈判解决争端的协议,核心并非《宣言》等文件在形式上是政治性的还是具有法律拘束力的。重要的是,中菲两国在有关文件中仅提及以谈判方式解决争端,从未提及其他如仲裁等方式,而且反复使用“同意”“确认”“承诺”,体现出就谈判一事创设权利义务关系并排除其他争端解决方式的明确意图,这也由相关文件达成的背景和中菲两国的嗣后实践所印证。而在具体实践中,中菲仅就有关岛礁领土主权进行过谈判,但尚未进行海洋划界谈判,更从未就菲律宾诉求所涉事项进行过谈判。也就是说,中菲通过谈判解决争端的努力远未穷尽。因此,《公约》第281条规定的前提条件没有得到满足,不能启动仲裁等强制解决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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