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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收现金?罚!

2023年10月起,中国人民银行开展拒收人民币现金(以下称“现金”)专项整治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十六条“以人民币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一切公共的和私人的债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收”有关规定,对线索核实查处。

截至2024年4月末,对8起拒收现金法人主体实施行政处罚;核实124起情节轻微、及时改正、初次违法并未造成危害后果的拒收现金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未予处罚。今天(5月6日),央行公布了8起行政处罚和7起未予处罚典型案例。

一、行政处罚案例

案例12023年12月,中国人民银行陕西省分行对蒲城县荆姚镇九年制学校实施了行政处罚。该校在2023年秋季开学报名当日,未设立现金收付通道,学生家长未能用现金缴纳学费。

案例提示:办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单位,应设立人工现金收付通道,不得以“资金统一入账、统一管理”等为由拒收现金。如采取委托代收方式,委托方应通过书面形式,要求受托方设置人工现金收付通道。

案例22023年11月,中国人民银行漳州市分行对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漳州中心支公司实施行政处罚。该公司设有人工现金收付通道,工作人员对收取现金业务流程不熟悉,拒绝客户以现金缴纳车险费用。

案例32023年12月,中国人民银行北京市分行对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怀柔支公司实施了行政处罚。该公司设有人工现金收付通道,工作人员对收取现金业务流程不熟悉,拒绝客户以现金缴纳车险费用。

案例42024年4月,中国人民银行淮安市分行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市淮阴支公司实施行政处罚。该公司营业场所未设立人工现金收付通道,工作人员向客户答复不收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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