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新闻 > 中国新闻 > 正文

《人体捐献器官获取与分配管理规定》发布(5)

2019-01-28 15:59:15  卫生计生委网站    参与评论()人

第二十九条OPO应当按照要求填写捐献者及捐献器官有关信息,禁止伪造篡改捐献者数据。

第三十条OPO获取捐献器官后,经评估不可用于移植的,应当在分配系统中登记弃用器官病理检查报告结果,说明弃用原因及弃用后处理情况。

第三十一条OPO应当及时启动器官分配系统自动分配捐献器官。器官分配系统按照人体器官分配与共享基本原则和核心政策生成匹配名单,并向移植医院发送分配通知后,OPO应当及时联系移植医院,确认其接收分配通知。

第三十二条移植医院接到器官分配通知后,应当在30分钟内登陆器官分配系统查看捐献者和捐献器官的相关医学信息,并依据医学判断和等待者意愿在60分钟内作出接受或拒绝人体器官分配的决定并回复。拒绝接受人体器官分配的,应当在器官分配系统中说明理由。

第三十三条OPO应当按照器官分配结果将捐献器官转运至接受者所在移植医院,转运过程中应当携带器官接收确认书。到达移植医院后应当与移植医院确认并交接捐献器官的来源、类型、数量及接受者身份。

第三十四条移植器官交接后,特殊原因致接受者无法进行移植手术的,移植医院应当立即通知OPO,由OPO使用分配系统进行再分配。

第三十五条移植医院应当严格执行分配结果,并在人体器官移植手术完成后,立即将接受者信息从等待者名单中移除。

第三十六条为避免器官浪费,对于符合以下情形的捐献器官开辟特殊通道。OPO可通过器官分配系统按照人体器官分配与共享基本原则和核心政策选择适宜的器官接受者,并按程序在器官分配系统中按照特殊情况进行登记。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特殊通道的监督管理。

(一)因不可抗力导致捐献器官无法转运至分配目的地的;

关键词:

相关报道:

    关闭
     

    相关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