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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体捐献器官获取与分配管理规定》发布(4)

2019-01-28 15:59:15  卫生计生委网站    参与评论()人

第二十条人体器官获取经费收支应当纳入OPO所在医疗机构统一管理。医疗机构应当根据人体器官获取工作特点,建立健全人体器官获取财务管理制度,规范人体器官获取有关经费收支管理。

第二十一条OPO所在医疗机构应当向其服务区域内的捐献者所在医疗机构支付维护、获取捐献器官所消耗的医疗与人力等成本。移植医院接受捐献器官,应当向OPO所在医疗机构支付人体器官获取的相关费用。

第三章人体捐献器官获取质量管理与控制

第二十二条国家卫生健康委建立人体捐献器官获取质量管理与控制体系,发布人体捐献器官获取质量管理与控制标准,收集、分析全国人体捐献器官获取相关质量数据,开展OPO绩效评估、质量管理与控制等工作。

第二十三条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收集、分析辖区内人体捐献器官获取相关质量数据,开展辖区内OPO绩效评估、质量管理与控制等工作。

第二十四条OPO组织或其所在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要求建立本单位人体器官获取质量管理与控制体系,对OPO工作过程进行全流程质量控制,包括建立标准流程、制定本单位人体器官获取技术要求,以及记录分析评估相关数据等。

第四章捐献器官的分配

第二十五条捐献器官的分配应当符合医疗需要,遵循公平、公正和公开的原则。

第二十六条捐献器官必须通过器官分配系统进行分配,保证捐献器官可溯源。任何机构、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器官分配系统外擅自分配捐献器官,不得干扰、阻碍器官分配。

第二十七条移植医院应当将本院等待者的相关信息全部录入器官分配系统,建立等待名单并按照要求及时更新。

第二十八条捐献器官按照人体器官分配与共享基本原则和核心政策的规定,逐级进行分配和共享。有条件的省份可以向国家卫生健康委提出实施辖区内统一等待名单的捐献器官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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