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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深夜提前下班遇车祸身亡 算不算工伤?(6)

员工深夜提前下班遇车祸身亡 算不算工伤?(6)
2018-07-04 08:57:53 检察日报

两审终审后,郭佳怡等3人还是不服,为此,他们向广东省高级法院提出再审申请。

郭佳怡等3人在申请中提出,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二审判决认定董浩宇擅自离岗的证据不足,食品公司提交的《考勤记录》不能证明董浩宇未经公司许可擅自离岗的事实。相反,冯军、徐大明、郭佳怡的《询问笔录》可以证明食品公司上下班时间并不固定,案发当天董浩宇的下班目的非常明确。退一步讲,即便董浩宇提前下班,也与工作相关联,不存在《工伤保险条例》所规定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的情形,董浩宇应认定为工伤。参照四川省高级法院《关于审理工伤认定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在合理时间段内的迟到、早退途中,应当认定为上下班途中。故请求撤销二审判决,判令东莞社保局重新作出工伤认定。

广东高院认为,本案中,郭佳怡等3人并未向本院提交新的证据,其提起再审的主要理由是对原审法院认定董浩宇存在擅自离岗提前下班的事实不服以及认为即便提前下班属实也应当视同工伤。对此,本院认为,董浩宇系在食品公司任保安一职,该公司对门卫保安上下班时间有明确规定。董浩宇案发当日正上中班,规定的下班时间是当日23时,而发生交通事故的时间是当日22时25分,故董浩宇提前下班时间至少超过35分钟。以上事实,东莞社保局在工伤认定阶段对食品公司保安员冯军、徐大明以及郭佳怡所作的《询问笔录》均能够证实,也能与董浩宇和食品公司所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关于“每日工作八小时”的约定、该公司的《门卫保安管理制度》及《员工手册》等相印证。原审法院在郭佳怡等3人未能提供相反证据证实董浩宇提前下班系经过公司批准或已跟同事完成正常交接班的情况下,认定董浩宇提早下班属于擅自离岗行为并无不当。董浩宇作为保安人员在工作时间擅自提前离岗超过半小时以上,已超出了正常、合理的“下班”时间。东莞社保局不予认定工伤,一审、二审法院未支持郭佳怡等3人的诉讼请求,均无不当。郭佳怡等3人的再审申请不足以推翻原生效判决,其再审申请不符合行政诉讼法第91条规定的情形,故裁定驳回其再审申请。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江中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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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梁云娇 CN0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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