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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深夜提前下班遇车祸身亡 算不算工伤?(4)

员工深夜提前下班遇车祸身亡 算不算工伤?(4)
2018-07-04 08:57:53 检察日报

提前下班属擅离岗位

“未认定工伤”并无不当

东莞市第一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东莞社保局对徐大明、冯军、郭佳怡进行询问的《询问笔录》,并结合食品公司的《门卫保安管理制度》可知,食品公司保安的工作时间为:早班是7时至15时,中班是15时至23时,晚班是23时至次日7时。2015年7月28日,董浩宇事发当天是在食品公司上中班,其正常下班时间是23时,而其在当天22时25分左右被发现在食品公司附近的马路上骑自行车而发生交通事故,在无证据证明其有经过单位同意或有与同事办理正常交接班的情况下而提前下班,应认定董浩宇属于擅自离岗发生交通事故受到的伤害,不符合下班途中应当予以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据此,东莞社保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并无不当,郭佳怡等3人的诉讼请求依据不足,故判决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郭佳怡等3人不服,向东莞市中级法院提出上诉称,人社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第6条规定:职工以上下班为目的、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单位和居住地之间的合理路线,视为上下班途中。当天晚上,董浩宇下班时骑行的方向就是回家的方向,下班的意图和目的非常明显,是以下班为目的的,符合上述第6条的规定,其下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死亡,应认定为工伤。故请求判令撤销一审判决,判令东莞社保局重新作出认定。

东莞社保局答辩称,第一,当日,董浩宇应当在23时下班,但其在22时25分许在食品公司附近马路上逆行发生交通事故,距离正常下班的时间大约40分钟之久,其离开工作岗位时无人知晓,没有征得单位同意,也未与同事做好顶班交接,且结合董浩宇任职保安工作性质,董浩宇不应当出现提前下班的情况;第二,董浩宇当时是只身一人上班,未对任何人提起过他离开岗位的目的,故用人单位与东莞社保局无法对其主观的心理目的进行举证,但根据本案综合的情况分析,董浩宇离开岗位于22时25分出现在公司附近的马路上发生交通事故并非提前下班,应当是擅自离开岗位,属于严重违纪行为,不符合工伤认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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