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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深夜提前下班遇车祸身亡 算不算工伤?(3)

员工深夜提前下班遇车祸身亡 算不算工伤?(3)
2018-07-04 08:57:53 检察日报

是否“下班途中”

各方理解迥然不同

接到东莞社保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郭佳怡不服,于2015年11月11日来到东莞市第一法院,以自己及两个女儿为原告,一纸行政诉讼状,将东莞社保局告上法庭,同时将食品公司追加为诉讼第三人。

法庭上,郭佳怡等3人共同诉称,董浩宇在食品公司任保安员一职,2015年7月28日,他在食品公司上中班。晚班保安来接班后,大约22时10分左右,董浩宇跟往常一样打卡下班。在下班途中,他骑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董浩宇在此次交通事故中负次要责任。东莞社保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事实错误。董浩宇是在下班途中发生事故受到伤害,应当认定为工伤。东莞社保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违反了《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应当依法撤销。故请求法院判决撤销东莞社保局作出的决定书,并判令其重新作出认定。

东莞社保局辩称,2015年8月19日,郭佳怡提交《工伤认定申请表》后,本局要求食品公司就郭佳怡申请的事项和理由作出答复意见及提供相关证据材料。为查清案件事实,还依职权对徐大明、冯军、郭佳怡进行调查询问,制作了《询问笔录》,并到董浩宇的居住地进行实地核实。综合各项证据材料,本局确认董浩宇事发当日正常下班时间为23时,董浩宇未经单位同意于22时25分左右自行离开单位,不属于“上下班时间”,不应认定为工伤,故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并依法送达郭佳怡及食品公司。本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请求法院予以维持。

作为诉讼第三人,食品公司述称,董浩宇于2014年10月28日起在我公司担任保安一职。事发当日,董浩宇正值中班,上班时间是15时至23时。经交警部门认定其发生交通事故的时间是当日22时25分许,属于应当正在上班的时间。事发当日,董浩宇没有履行请假手续,他的考勤卡并没有显示当日的下班打卡记录,其行为属于未经批准擅自离开单位发生事故。综上所述,董浩宇未经单位同意提前下班,自行离开单位,不属于“上下班时间”。郭佳怡等3人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依法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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