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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海仲裁案裁决之批判》(中英文)出版(7)

《南海仲裁案裁决之批判》(中英文)出版(7)
2018-05-15 00:48:50 新华网

其次,仲裁庭将对《公约》第121条的错误解释适用于中国有关岛礁,包括:将客观能力混同为历史性使用;罔顾南海有关岛礁之间的关联对维持人类居住或经济生活能力的影响,无视影响南沙群岛历史性使用的外部因素等。

六、中国在南海活动的合法性问题(第8项至第14项诉求)

仲裁庭错误否定中国在南海相关活动的合法性,错误认定中国相关活动“加剧或扩大争端”。

(一)仲裁庭错误定性、裁判中国在南海的维权、资源管理和开发活动

仲裁庭错误裁定有关海域只可能是“菲律宾的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仲裁庭在此前提下,错误地将《公约》第77条、第56条和第58条第3款适用于中国在有关海域的维权、资源管理和开发活动,错误认定中国公务船在“菲律宾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执法,将中国舰船在礼乐滩、美济礁和仁爱礁维权执法活动以及发布南海伏季休渔令,定性为侵犯菲律宾对其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主权权利的行为。仲裁庭在事实认定方面也存在谬误。

(二)仲裁庭妄断菲律宾渔民在黄岩岛享有“传统捕鱼权”

首先,仲裁庭无视菲律宾第10项诉求所涉事项涉及黄岩岛主权问题,错误地将该诉求与黄岩岛领土主权脱钩处理。

其次,仲裁庭错误地将传统捕鱼权界定为私人权利,错误解读、援引国际司法实践,错误解释和适用《公约》第2条第3款,未经论证草率、生硬地将传统捕鱼权引入《公约》领海制度。

再次,仲裁庭裁定菲律宾渔民享有传统捕鱼权缺乏事实依据,所援引的材料无法证明菲律宾渔民曾在黄岩岛海域进行“传统捕鱼活动”。

(三)仲裁庭错误裁定中国纵容、保护本国渔民从事有害捕捞活动,以及中国岛礁建设活动违反海洋环境保护和保全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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