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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海仲裁案裁决之批判》(中英文)出版(6)

《南海仲裁案裁决之批判》(中英文)出版(6)
2018-05-15 00:48:50 新华网

大陆国家的远海群岛在法律上作为整体拥有海洋权利,已为习惯国际法所确认。

首先,大陆国家远海群岛作为整体的法律地位在习惯国际法上早已确立,大陆国家将远海群岛作为整体划定基线并主张相应的海洋权利,已形成普遍、一致、持续的国家实践和相应的法律确信。大陆国家的远海群岛问题属于《公约》未规定事项,受习惯国际法规则调整,不存在偏离《公约》的问题。

其次,中国南沙群岛构成地理、经济和政治上的整体,历史上一直被视为一个整体,符合习惯国际法中的群岛构成标准。中国对南沙群岛整体拥有主权,并已依国际法宣布,南沙群岛拥有包括内水、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完整海洋权利。

再次,仲裁庭错误定性中国的南沙群岛整体性立场,将中国南沙群岛拆分成一个个单个岛礁,适用《公约》第121条“岛屿制度”的规定来判定南沙群岛单个岛礁所拥有的海洋权利,错误适用《公约》基线规则否定中国南沙群岛整体性。

(三)仲裁庭错误分割处置南沙群岛有关“低潮高地”及其对领土和海洋划界的影响

首先,菲律宾诉求所涉美济礁等五个“低潮高地”均为中国南沙群岛组成部分,中国拥有主权,不存在判定能否单独被据为领土的问题。关于低潮高地是否可被据为领土问题,国际法院曾明确表示,条约国际法和习惯国际法均无明确规定。仲裁庭的说法不成立。

其次,仲裁庭分割中国南沙群岛,裁定“低潮高地”为“水下陆块”,将美济礁和仁爱礁划入菲律宾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此举侵犯中国主权。

(四)仲裁庭错误解释和适用《公约》第121条“岛屿制度”

首先,仲裁庭错误解释和适用《公约》第121条,忽视该条各款之间的关联,未从整体上进行解释;添加了许多第121条条款文本并不包含的内容,违背《公约》缔约原意,严重脱离相关国家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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