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实施的刑法修正案,删去了对贪污、受贿犯罪规定的具体数额,原则规定数额较大或者情节严重,数额巨大或者情节严重,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情节特别严重三种情况,相应的规定了三档刑罚。
也就是说,量刑的标准,从单纯看金额,变成了兼看金额和社会危害程度。
由于刑法修正案是2015年实施的,李珠江是2014年一审宣判的,因此可在改判之列。
虽说不唯金额,但金额过大,量刑定然不会轻,从刑法修正案实施后的司法实践来看,白恩培、苏荣、朱明国等贪腐过亿的高官,均获无期或死缓。
当然也有金额相对少,但量刑重的,比如近期与李珠江同被二审宣判的广东省科技厅原厅长李兴华,涉案总金额达到3000万。一审被判无期后,他不服上述,法院在二审时给出了一个铿锵有力的判决:
上诉人李兴华上诉理由及辩护人提出的意见,经查均不成立,均不予采纳。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法律界一般认为这种量刑尺度的差异,存在于两个方面,一方面是社会影响的恶劣程度,比如涉案2000多万的广东省委组织部原副部长林存德,在干部任用方面大肆受贿,影响极坏,他被判无期。
另一方面是涉案人的表现,我们常常能在判决中看到这样的表述:鉴于某某到案后,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贿犯罪事实,认罪、悔罪,积极退缴全部赃款赃物,依法从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