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无期改判14年,落马厅官做了什么?
从无期徒刑到有期徒刑14年的改判,广东厅官李珠江案尘埃落定。
这名曾任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原副秘书长、省海洋与渔业局原局长的官员受贿共计人民币507万元、港币131万元、美元1万元、价值21.7万的黄金、价值32.8万元奔驰轿车一辆、价值港币2.3万元浪琴手表一块,2013年4月落马。
资料图:李珠江
值得关注的是,从落马到二审判决,持续了整整四年,最后改判。这其中到底发生了什么?
2014年10月21日,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李珠江案一审判决,以受贿罪判处其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改判通常有两种情形,一是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二是适用法律有错误或量刑不当。
事实上,李珠江涉腐的金额还是那么多,事实很清楚,但是量刑的标准发生了变化。广东高院二审认为:修订后的刑法及司法解释对受贿罪的量刑标准作出调整,根据从旧兼从轻原则改判。
这个标准到底发生了什么变化?长安街知事APP此前曾做过介绍:
根据刑法的规定:个人受贿五千元的就要立案;个人受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仅从金额上看,李珠江够判无期了。
2015年实施的刑法修正案,删去了对贪污、受贿犯罪规定的具体数额,原则规定数额较大或者情节严重,数额巨大或者情节严重,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情节特别严重三种情况,相应的规定了三档刑罚。
也就是说,量刑的标准,从单纯看金额,变成了兼看金额和社会危害程度。
由于刑法修正案是2015年实施的,李珠江是2014年一审宣判的,因此可在改判之列。
虽说不唯金额,但金额过大,量刑定然不会轻,从刑法修正案实施后的司法实践来看,白恩培、苏荣、朱明国等贪腐过亿的高官,均获无期或死缓。
当然也有金额相对少,但量刑重的,比如近期与李珠江同被二审宣判的广东省科技厅原厅长李兴华,涉案总金额达到3000万。一审被判无期后,他不服上述,法院在二审时给出了一个铿锵有力的判决:
上诉人李兴华上诉理由及辩护人提出的意见,经查均不成立,均不予采纳。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法律界一般认为这种量刑尺度的差异,存在于两个方面,一方面是社会影响的恶劣程度,比如涉案2000多万的广东省委组织部原副部长林存德,在干部任用方面大肆受贿,影响极坏,他被判无期。
另一方面是涉案人的表现,我们常常能在判决中看到这样的表述:鉴于某某到案后,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贿犯罪事实,认罪、悔罪,积极退缴全部赃款赃物,依法从轻。
广西发改委原副主任廖小波一审获无期徒刑,二审改判有期徒刑15年,并处没收财产700万元。虽然期间也经历了刑法修正案的实施变化,但其确有“悔罪”表现。
二审期间,他检举了顶头上司——广西交通厅原厅长黄华宽受贿,一审期间,也曾检举钦州市原副市长张鸿受贿线索,被认定有重大立功表现。
改判,彰显的是保护被告人权益的法治精神。依法改判,核心在于对事实和证据的衡量,有时改判从轻,也有也会改判加刑。
环保部华北督查中心督查三处原处长李学智一审被判12年,检方抗诉,最终法院二审判决,对其加刑至14年。
事实上,李二审被判加刑,并非运气不好,而是体现了法治精神的另一面。被告人不服判决可以上诉,公诉方不服判决也可以上诉。李一审被认定涉案金额36万,二审被认定受贿金额229万。也就是说,二审最一审未判决的犯罪事实,进行了重新认定。
不论加刑还是减刑,都是精细化管理在司法实践中的体现。而从社会影响上说,归根到底是要起到惩恶扬善、激浊扬清的作用。
早前报道
广东省人大副秘书长李珠江因严重违纪被双开
中国新闻网2013.7.11
据中共广东省纪委官方网站消息,日前,经中共广东省委批准,广东省纪委对省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省海洋与渔业局原局长李珠江严重违纪问题立案检查。
经查,李珠江在省海洋与渔业局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多次收受他人贿赂,数额特别巨大。
李珠江的上述行为已构成严重违纪并涉嫌犯罪。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规定,经广东省纪委常委会议审议并报广东省委批准,决定给予李珠江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收缴其违纪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延伸阅读】情人要钱有求必应省人大常委会原副秘书长李珠江二审改判14年
结交多名情人,女友向他要钱,他便去找老板“买单”。这是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原副秘书长、省海洋与渔业局原局长李珠江受贿案中的细节。广东省高院近日公布了李珠江案二审判决,李珠江二审由先前的被判处无期徒刑改判为有期徒刑14年。法院认定其受贿共计人民币507万元、港币131万元、美元1万元、黄色金属二块(各重500克,价值共计人民币217670元)、价值人民币32.8万元奔驰轿车一辆、价值港币2.3万元浪琴手表一块。
法院审理查明,李珠江在任广东省海洋与渔业局党组书记、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多家公司在海砂开采申请海域使用证及海域使用证延期加注意见、沿海渔民转产转业议案资金、打击非法开采海砂、疏浚泥固化处理基地项目、渔港项目、渔业安全生产通信指挥系统项目等事项办理过程中提供帮助,多次收受邝某文、陈某财、李某甲、王某华、李某培、李某乙、沈某等7人贿赂钱物共计人民币507万元、港币131万元、美元1万元、黄色金属二块(各重500克,价值共计人民币217670元)、价值人民币32.8万元奔驰轿车一辆、价值港币2.3万元浪琴手表一块。案发后,李珠江妻子杨某霞已退赃人民币394万元,并上缴黄色金属一块,重500克。
多宗受贿是为了红颜
李珠江在供述中说,2009年6月,其女朋友叶某英告诉其在珠海买房,首期付款有困难。李珠江答应帮她,并要了叶的账号,随后发信息给身兼多家公司董事长的李某甲,请他汇20万元给叶某英。汇完后李某甲发信息告诉他“钱已经汇过去了。”
2009年10月,叶某英又找李珠江要钱,李珠江于是又发信息给李某甲,后来李某甲又汇了20万元给叶某英。
行贿人李某甲则在证言中称,李某燕也是李珠江的女朋友,原是一家酒店的一个部长。李珠江曾打电话给他,说李某燕想借5万元开店。后来他给李某燕汇过去5万元,这5万元李珠江和李某燕都没有还。
汕尾中院一审判决李珠江犯受贿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李珠江上诉后,广东高院二审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唯修订后的刑法及司法解释对受贿罪的量刑标准作出调整,根据从旧兼从轻原则,对上诉人的量刑应作相应调整,二审以受贿罪改判有期徒刑14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