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宗受贿是为了红颜
李珠江在供述中说,2009年6月,其女朋友叶某英告诉其在珠海买房,首期付款有困难。李珠江答应帮她,并要了叶的账号,随后发信息给身兼多家公司董事长的李某甲,请他汇20万元给叶某英。汇完后李某甲发信息告诉他“钱已经汇过去了。”
2009年10月,叶某英又找李珠江要钱,李珠江于是又发信息给李某甲,后来李某甲又汇了20万元给叶某英。
行贿人李某甲则在证言中称,李某燕也是李珠江的女朋友,原是一家酒店的一个部长。李珠江曾打电话给他,说李某燕想借5万元开店。后来他给李某燕汇过去5万元,这5万元李珠江和李某燕都没有还。
汕尾中院一审判决李珠江犯受贿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李珠江上诉后,广东高院二审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唯修订后的刑法及司法解释对受贿罪的量刑标准作出调整,根据从旧兼从轻原则,对上诉人的量刑应作相应调整,二审以受贿罪改判有期徒刑14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