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第二次精神鉴定结论中删除了“急性短暂性”诊断,法大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鉴定人员出庭表示,王季进案发时处于精神病状态,但该鉴定机构未对其做具体的疾病分类学诊断,这是因为目前的鉴定材料不足。
上述鉴定人员表示,王所犯的精神疾病,发病比较突然,在案发前及案发当时都处于精神疾病的状态,但是他的精神病状态是何时结束的,受手中材料所限,其无法对王做精神症状消失的判断,所以未对王做“急性短暂性精神障碍”的诊断。但这对作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结论并无影响。
根据庭审情况,公诉方、辩护方、被害方当庭均接受了这一鉴定结论。
交通肇事罪还是危害公共安全?
在该案庭审中,对于王季进行为的定性,即到底以交通肇事罪定罪,还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定罪,成为该案的争议焦点。
澎湃新闻记者注意到,案发后,检方以涉嫌交通肇事罪对王季进批准逮捕。但后来变更了起诉,认为王季进以高速驾车冲撞的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应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定罪追究刑事责任。
庭审中,检方表示,王季进驾车在市区道路超高速行驶,已超速225%,即195.2km/h,闯红灯驶过城区繁忙路段,其行为对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财产构成严重威胁。且造成两人当场死亡、多辆汽车受损,因此其行为客观上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构成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