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审中,检方出示的证据显示,案发之后,警方调查了解到,案发前的一段时间,王季进曾出现过精神异常,对身边人员说,自己被跟踪了,脑子不好使,行为不受控制。而案发当天王季进表情冷漠,有思想不集中等情况。
证据显示,事发后,王季进逃到附近一处工地上。工地上的多名工人证实,当天下午2时许,王跑到该工地时,满身血迹,精神不正常,问其发生了什么,他却躺在地上不说话,走路时站立不稳。
王季进被抓获后,处于胡言乱语的状态,表现出惊魂未定的模样。在派出所,甚至还攻击民警,用头撞墙。
面对警方的询问,王季进称,事发时他开车速度比较快,具体多快他并未留意。
庭审中,王季进则说,事故现场触目惊心,如果自己在意识清醒的情况下,绝对不会发生。他当时的意识确实不清醒,才造成了如此严重的后果。
他还说,他对受害人表示深切的愧疚,感觉自己非常亏欠受害人,他向对受害人及其家属说声“抱歉”,并表示愿尽其所能对受害人家属进行赔偿。“不管判决如何,都将用一颗忏悔的心来面对。”
二次精神鉴定为何未明确“急性短暂性”?
案发后,针对王季进的异常表现,公安机关委托南京脑科医院司法鉴定所对其作案时的精神状态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为“王季进作案时患急性短暂性精神障碍,有限制刑事责任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