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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宝马肇事案:二次精神鉴定为何删急性短暂性诊断(2)

2017-04-03 10:13:28  澎湃    参与评论()人

撞击导致马自达轿车当即解体,车内的薛某、刘某当场死亡,并致6辆轿车、公交车毁损,车辆损失共计人民币20万余元。

案发后,王季进弃车离开事故现场,并步行至约200米之外的一处工地,试图逃跑,后于当日14时20分许被民警抓获归案。

检方认为,王季进的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王季进案发前、案发时虽处于精神病状态,但仍具有限制刑事责任能力。根据我国刑法相关规定,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控制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量刑时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肇事者自称,事发时“意识不清醒”

4月1日上午9时许,王季进在南京秦淮区人民法院受审。

王季进身穿深蓝色夹克、灰色西裤,表情平静,被法警带入法庭。在庭审中,其在质证、自我辩护等环节,语言缓慢,但条理清晰。很难想象,眼前这个男子,在20多个月前,酿成了一起惨烈的车祸。

经法院查明,王季进,出生于1980年,江苏省靖江市人,小学文化,系南京季进装饰材料经营部业主,案发前与妻子共同从事水电装饰材料经营。

检方出示的证据显示,王季进于1999年3月16日获得驾驶证,准驾车型A2。其在南京市区生活、工作多年,至事发驾龄为16年。肇事宝马车,是王于2015年年初,以40万元从其连襟苏某处购得。该车开了不到半年,就发生了事故。

法院经审理查明,在事发前2个小时,即2015年6月20日11时许,王季进曾报警称有人要害自己,手机已被监听等。但警方接报后,他明确要求,公安机关对其报警行为登记备案,却拒绝向警方透露个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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