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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宝马肇事案:二次精神鉴定为何删急性短暂性诊断(6)

2017-04-03 10:13:28  澎湃    参与评论()人

而从主观方面来说,王在经过事发路口前一个路口时,其车速就达到144.5km/h,该路口距离事发路口800米,其间,王有充分的时间,采取措施减速慢行,但他却加速至195.2km/h。

此外,王长期在南京生活、工作,有多年的驾车经验,其明知交通法规及行驶路段限速,但仍然违法。根据刑法相关规定,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后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构成的犯罪是故意犯罪,故王具有放任的主观故意。

对此,王季进自我辩护称,如今他已能清醒地认识到,以195.2km/h的速度驾车会造成无法想象的后果;但当时的状况下,他并不知车速有多快,也没有觉察行驶在哪条道路。如若知道,必会采取措施刹车或停车。他是不知情的情况下,才未做出任何减速措施。

王季进的辩护律师亦辩称,王季进主观上没有构成故意过失、构成交通肇事,王事发时处于精神病状态,是受疾病影响才酿成悲剧。最终,法院认为,王季进的行为及其行为反映出来的主观心态,不符合疏忽大意或轻信可以避免事故发生的过失犯罪即交通肇事罪的特征,更符合以其他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构成要件,被告人王季进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法院审理认为,虽然王季进系限制责任能力,但是结合其犯罪行为的危险程度、造成的严重后果、事后未能积极赔偿,故认为对其不适合减轻处罚,只能依法适当从轻。最终,判决王季进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处有期徒刑1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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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陈倩 CN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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