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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宝马肇事案:二次精神鉴定为何删急性短暂性诊断(4)

2017-04-03 10:13:28  澎湃    参与评论()人

鉴定结果一经发布,引爆舆论。被害人薛某近亲家属对“急性短暂性精神障碍”这一鉴定结论表示难以接受,申请重新鉴定。

于是,南京市秦淮区法院委托北京的法大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对王季进的刑事责任能力再次予以鉴定,鉴定意见为“被告人王季进在案发前、案发当时处于精神病状态,2015年6月20日实施违法行为时评定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

两次精神鉴定及其鉴定结果,虽然鉴定的结论都是“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但对王季进所患精神病的认定却有不同。

那么,第一次鉴定产生的“急性短暂性精神障碍”是如何得出的?而第二精神鉴定结论为何又将“急性短暂性”删除?

对此,南京脑科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人员出庭解释称,该鉴定机构接受公安机关委托后,鉴定人员每个人都单独阅卷(即鉴定材料),然后共同对被鉴定人(王季进)进行检查,而后再进行讨论、分析。这些步骤完成后,他们开车到案发现场,行经事发路线,并前往案发后王季进所到过的工地,对工地上的目击者进行了调查,最终形成了对王季进的鉴定意见,即“急性短暂性精神障碍”。

该鉴定人员进一步解释称,所谓的“急性”,是指起病较急,而“短暂”则是指从起病到缓解,过程比较短,通常在一个月以内。精神障碍,是指这样的障碍特征具有精神病性的症状。

上述鉴定人员表示,其实“急性短暂性精神障碍”在精神病临床中是时有所见的。当一个精神科医生看到相似症状的病人,首先会从脑部疾病、躯体疾病及中毒等疾病找原因。当找不到原因时,“就按临床特征下一个诊断”,即急性短暂性精神障碍。根据法院庭审,其鉴定所依据的相当一部分材料是证人证言及当事人的陈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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