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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出台网约车、私车合乘、出租车三项新规(5)

2016-10-08 16:50:56  参考消息    参与评论()人

一、指导思想与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和政府引导作用,突出企业市场主体责任,完善利益分配机制,加快行业与互联网融合发展,构建与城市客运交通相适应、巡游出租汽车(以下简称“巡游车”)与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协调发展的出租汽车服务体系,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平稳可持续发展,为乘客提供多层次的个性化交通服务。

(二)基本原则

1、明确定位,适度发展。出租汽车是城市综合交通运输体系的组成部分,为社会公众提供个性化运输服务。

在优先发展公共交通前提下,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特点、交通出行需求、道路承载能力与环境容量条件等因素,科学确定合理的发展规模。

2、鼓励创新,转型升级。鼓励互联网与传统巡游车相融合,统筹管理巡游车和网约车,利用新技术、新手段提升传统行业的管理与营运效率,规范新型出租汽车业态的发展,促进行业整体转型升级。

3、转变职能,强化监管。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进一步转变政府管理方式,行业监管重心向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强化安全监管和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方面转变,增强市场活力,提升服务品质。

二、深化出租汽车行业改革的主要任务

(一)坚持公交优先发展和适度发展出租汽车

1、科学定位出租汽车服务。在坚持公共交通优先发展的前提下,适度发展出租汽车,与城市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与公共交通发展水平相协调。出租汽车主要包括巡游车和网约车等方式,巡游车与网约车要实行差异化经营,为社会公众提供多样化的运输服务。

2、动态调整出租汽车运力规模与结构。出租汽车运力规模实行动态调控。根据本市城市总体规划、公共交通体系建设、出租汽车发展定位,综合交通出行需求、道路承载能力和环境容量条件等因素,合理把握出租汽车运力规模及在本市客运交通运输体系中的分担比例,在加强出租汽车营运状况监测、准确评估市场供求关系的基础上,本市建立出租汽车行业运力规模及结构的动态调整机制。新增和更新出租汽车,优先使用新能源车辆。

(二)加强出租汽车经营权管理

3、逐步实行无偿有期限经营权管理。出租汽车经营权实行有期限制度。现有巡游车经营权未明确具体经营期限的,在考虑各方面因素基础上,通过车辆更新等方式实现经营权向有期限平稳过渡,新增出租汽车经营权全部实行无偿有期限。巡游车经营权期限为6年,网约车车辆使用年限达到8年的,退出网约车经营。经营权不得擅自转让。

4、完善出租汽车经营权配置制度。巡游车经营权应通过服务质量招投标或依据服务质量考核结果等方式进行配置。网约车实施准入管理,符合网约车资格条件的网约车平台公司、车辆和驾驶员取得相应资质后方可从事网约车服务。

5、加强对出租汽车经营权的考核。对巡游车经营权期限届满、经营过程中出现重大服务质量问题、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严重违法违规经营行为、服务质量考核不合格,以及因故不能继续经营等情形,按有关规定对经营者的车辆经营权实施核减、注销部分营运车辆额度的措施。加强对网约车平台公司的服务质量考核,并向社会公布考核结果;网约车平台公司未履行承运人责任,发生严重违法违规的,或服务质量考核不合格的,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将暂停受理其新增车辆和驾驶员注册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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