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加强舆论引导
主动做好信息发布,加强对相关文件的解释与宣传工作,回应社会关切,凝聚改革共识,正确引导社会舆论,为出租汽车行业改革和规范网约车管理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关于规范本市私人小客车合乘出行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8号)的有关要求,以及交通运输部和本市的有关法规规定,对规范本市私人小客车合乘(以下简称“合乘”)出行行为,提出如下意见。
一、合乘定义及车辆要求
1、合乘定义。合乘出行也称拼车、顺风车,是由提供合乘出行驾驶员(以下简称“驾驶员”)通过合乘服务信息平台(以下简称“平台”)预先发布合乘出行信息,出行线路相同的合乘者选择驾驶员的车辆合乘出行、合乘者分摊部分合乘出行成本或免费互助的共享出行方式。
2、车辆要求。一是车辆应在本市注册登记;二是七座以下非营业性小客车;三是车辆所有人为个人,车辆所有人为本市机关、企事业单位的非营业性小客车不得提供合乘出行;四是车辆通过本市环保检测和公安部门的车辆安全检测;五是合乘车辆应当投保车上人员责任险。
二、合乘行为要求
1、驾驶员要求。驾驶员必须符合下列要求:一是应取得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1年以上驾驶经历;二是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三是自注册之日前1年内无驾驶机动车发生5次以上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四是应在经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平台进行注册提供合乘
出行;五是提供合乘出行的驾驶员应为车辆所有人。
2、合乘成本分摊。合乘出行可分摊总成本仅限于当次合乘出行车辆所消耗的燃料等成本和所发生的高速公路、桥隧通行费,除此之外驾驶员不得收取时间计费及其他任何费用。燃料等成本应按照合乘车辆车型工信部
登记的综合工况百公里油耗、燃油等实时价格以平均公里成本计费。
3、合乘行为规范。一是每辆车每天不得超过两次合乘出行,同一合乘线路可以多人共同合乘;二是合乘者的上车地点应在合乘出行车辆出发地周边半径1公里的范围内,或者合乘者的起讫点在驾驶员经过的路线附近;
三是提供合乘出行的驾驶员应与合乘者按照人数平均分摊相关成本;四是应保持合乘车辆性能及技术状况良好,遵守交通规则,确保合乘者的出行安全。
4、合乘出行责任。合乘出行作为驾驶员和合乘者各方自愿的民事行为,不属于经营性客运活动,相关责任、义务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合乘各方自行承担。驾驶员合乘出行的过程中,如遇交通执法机构市场执法检查的,应积极予以配合,执法人员应检查其是否符合合乘出行的相关规定。
三、平台行为规范
1、机构备案制度。在本市从事提供合乘服务信息的平台机构应在提供信息服务二十日前向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备案应提供以下相关材料:一是平台注册地在本市的实体机构营业执照及法人、经营地址等相关信息;二是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颁发的《互联网信息服务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三是拟开展合乘信息服务的合乘运营模式、驾驶员和合乘者客户端发布及操作方式说明;四是车辆、驾驶员管理,合乘投诉和有关纠纷处置等制度文本;五是合乘服务平台数据接入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行业监管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