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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条例四十二个条款为街乡赋权(2)

物业管理条例四十二个条款为街乡赋权(2)
2020-05-11 14:29:31 北京日报

“东湖街道是市、区物业管理委员会制度的提前试点街道。对于部分‘老大难’小区,我们想加快推进成立物业管理委员会。”李士博说。

42个条款涉及街乡职责

组建物业管理委员会,是《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赋予东湖街道的职责,却不是唯一的职责。

根据条例,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职责包括:组织、协调、指导本辖区内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选举换届、物业管理委员会组建,并办理相关备案手续;指导、监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有权撤销其作出的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决定;参加物业承接查验,指导监督辖区内物业管理项目的移交和接管,指导、协调物业服务人依法履行义务,调处物业管理纠纷,统筹协调、监督管理辖区内物业管理活动;根据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行政执法事项清单,依法行使行政执法权;突发事件应对期间负责落实市人民政府依法采取的各项应急措施等。

“条例有42个条款涉及街乡职责,谁去干、怎么干、干到什么程度,都说得很明确。我们要做的就是不断学习、认真履职,既不缺位又不越位。”根据多年的工作经验,李士博深知以立法为街乡赋权的意义,“以后在指导监督工作中我们就硬气多了”。

物业项目备案

确保街道“看得见”

就在昨天,望京西园二区214楼以“双过半”的投票率,同意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实现了物业服务“先尝后买”。

而业委会委员缺额过半的望京花园东区,正在启动委员补选程序。“我们会具体研判各社区的条件,看是成立业主大会和业委会,还是组建物业管理委员会。”在李士博看来,无论哪种形式,都是小区治理的重要一方,都是为了建设和谐宜居社区。

市住建委相关负责人介绍,目前已在体育馆路街道、崇外街道、东直门街道、空港街道、天通苑北街道五个街道开展物业项目备案试点,方便街道掌握小区物业管理情况,确保街道“看得见、管得着”。

(责任编辑:梁云娇 CN0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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