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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离职时删除电脑中的工作文件 单位索赔获支持

2018-06-06 12:11:07    中国网  参与评论()人

上海市黄浦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理,裁决贸易公司支付冯女士2016年11月16日至11月30日的工资2813元;对贸易公司的反请求事项,因尚未发生,仲裁委员会不予支持。

公司索要数据修复费用

对于仲裁裁决要求贸易公司补发冯女士工资,贸易公司没有意见,但仲裁委员会对贸易公司要求冯女士支付解锁及恢复资料费用的请求事项不予支持这一项,贸易公司不服。在仲裁裁决后,贸易公司请电脑公司解除电脑密码并恢复了硬盘数据,实际支付维修费用9200元。贸易公司认为,该笔费用应当由冯女士承担,遂于2017年4月27日将冯女士诉至上海市黄浦区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冯女士赔偿电脑解锁及恢复硬盘数据的费用9200元。

贸易公司诉称,冯女士于2011年10月进入我公司工作,担任营业部营业助理,主要工作内容包括保管公司重要文件资料,故电脑中存有公司客户信息、公司订单、进出口通关资料、公司产品报价、营业部与客户的邮件往来信息等重要资料。2016年11月30日,我公司与冯女士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并对冯女士进行了经济补偿。但冯女士拒绝移交电脑密码,并称已经将电脑内的数据删除了。由于冯女士的行为导致公司无法使用该电脑,很多款项无法催讨,严重影响了公司的经营活动。我公司多次本着友好协商的原则要求冯女士移交电脑密码,但均遭冯女士无理拒绝。我公司只得聘请专业电脑公司解除电脑密码并恢复硬盘数据,支出维修费用9200元。

贸易公司同时表示,同意按仲裁裁决支付冯女士2016年11月16日至11月30日的工资2813元。

冯女士辩称,贸易公司因裁员与本人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金。本人离职当日完成了工作电脑及物品的移交,贸易公司并未提出异议。本人在贸易公司担任营业助理,并非公司核心人员,更不负责保管公司重要文件。本人使用的电脑系公司分配给每位员工各自使用的,并非所谓的存储重要文件的“营业部电脑”,更未存储过任何重要文件,足以影响单位无法正常开展业务。本人在移交电脑前,删除了部分与本人私人有关的文件,这是任何离职员工均会操作的行为。贸易公司从未表示过禁止删除电脑里的文件,劳动合同中对此亦无任何约定。如若贸易公司所称的本人电脑里存储了影响公司运营的唯一的重要文件,公司不可能直到2017年4月才去修复。故本人对硬盘数据恢复没有任何责任和因果关系,没有义务对贸易公司所称的损失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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