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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一公职人员“玩忽职守”获刑 两年后省高院指令再审

2018-02-01 08:51:12    中国青年网  参与评论()人

“依据以上文件及证据证实,禹建华作为对福利企业进行月审核的直接责任人,具有监督福利企业残疾职工的福利待遇,审核福利企业残疾员工工资是否达到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职责。”该院认为。

对于检察机关提出应定性滥用职权罪的意见,衡水中院认为,该案在卷证据无充分证据证实禹建华具有明知违规而滥用职权出具审核意见的行为,故证据不足、不予采纳;对于检察机关所称的另有200万元涉嫌滥用职权罪的意见,衡水中院认为,检察机关未提供相关证据,缺乏事实证据支持,同样不予采纳。

禹建华对再次被认定的罪名无法接受。他称,法院此举是“张冠李戴”,“将‘福利企业资格认定’与‘福利企业减免税申请审核’混淆起来了”,而这是两种完全不同的工作程序:福利企业资格认定,民政部门一般只认定一次;福利企业办理减免税申请,民政部门每月要进行一次审核。

禹建华说,关于前一种认定,他当年是按照民政部《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办法》的要求进行的,那时审核了工资发放情况。最终,2007年10月,涉事两家公司通过了河北省民政厅的福利企业资格认定。

而每月进行的、后一项减免税流程中的认定,依据是前述67号、92号文件,此时负责核对工资发放情况的不再是民政部门,因此,他也更谈不上玩忽职守。

禹建华向衡水市中院提出申诉。2016年10月,申诉被该院驳回,禹建华继续向河北省高院申诉。

“案子对我家庭的一系列影响是无法弥补的。”禹建华说。

转机终于到来。2017年10月,河北省高院作出再审决定,认为原裁判认定禹建华犯玩忽职守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指令衡水中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再审。

案件目前等待再审开庭。

关键词:玩忽职守河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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