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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一公职人员“玩忽职守”获刑 两年后省高院指令再审

2018-02-01 08:51:12    中国青年网  参与评论()人

判决认为,禹建华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时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

这一判决并未让检方及禹建华满意。桃城区检察院提起了抗诉,坚持认为应以滥用职权罪而非玩忽职守罪定罪。该院还认为,禹建华滥用职权造成的衡水某工业公司不应得的退税,另有200余万元,原判未认定,属于事实认定错误。

禹建华也提出了上诉。他强调,按照有关规定,企业是否给残疾员工发放符合当地最低标准的工资,这并不属于民政部门对福利企业的月审核内容。

禹建华没有想到,在此后的3年多,这个简单的道理他需要重复多次。

早已明确职责的部委文件

核对福利企业是否发放了当地最低标准的工资,这项工作到底归属哪个部门?在禹建华看来,早在案发前,这件事就已有了明确的法律规定。

2007年6月,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联合发布了《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征管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2007]67号,以下简称“67号文件”),规定有关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具体征管,分为“资格认定”“减免税申请及审批”两个步骤。

其中,“资格认定”明确规定,民政部门、残疾人联合会应当按照“财税[2007]92号”(以下简称“92号文件”)第五条第(二)、(五)项规定的条件,对单位安置残疾人的比例和是否具备安置残疾人的条件进行审核认定,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审核认定意见。

92号文件的全称是《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07年6月发布。该文件第五条第(二)、(五)项分别是:月平均实际安置的残疾人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应高于25%(含25%),并且实际安置的残疾人人数多于10人(含10人);具备安置残疾人上岗工作的基本设施。

关键词:玩忽职守河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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