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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男友”车祸离世 女子被判偿还231万债务

2018-01-29 08:50:18    中国青年网  参与评论()人

侯某说,一审判决后,她因故错过上诉期限,致使一审判决生效,她与徐某共同所有的一处房产被法院通过强制执行程序折抵给李某,偿还53.8万余元。

侯某认为,她和徐某没有在民政部门登记结婚,没领结婚证,根本不是夫妻关系,对徐某的债务不承担连带责任,因此,她向定边县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被裁定驳回。

>>检察院:

经向民政部门调查核实

未调取到两人结婚登记记录

再审申请被驳回后,侯某不服,遂向检察机关申诉。

2016年12月23日,榆林市人民检察院以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为由,对该判决提出抗诉。

榆林市检察院认为,依据《婚姻法》及《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一)》的规定,自1994年2月1日之后,男女双方只要没有办理婚姻登记的,一律按照同居关系对待。由此证明,“结婚登记”系我国“夫妻关系”成立的唯一合法要件。一审法院并未依职权向侯某与徐某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调查核实,仅依据2015年12月29日侯某谈话笔录中承认“徐某是其丈夫”,就此认定侯、徐系“夫妻关系”,缺乏证据证明。

检察机关在审查时,经过向民政部门调查核实,并未调取到侯某与徐某的结婚登记记录,“既然无证据证明侯、徐二人是夫妻关系,则不存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这一法律事实,亦无法产生夫妻共同债务”。

因此,检察机关认为,该案中侯某并非借款人,也没有任何证据显示侯某对该笔债务有举债的合意,及该笔债务用于徐、侯二人的共同生活。该笔债务依法属于徐某个人债务,与侯某没有关系。

2017年2月23日,因榆林市检察院的抗诉,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指令定边县人民法院再审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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