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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男友”车祸离世 女子被判偿还231万债务

2018-01-29 08:50:18    中国青年网  参与评论()人

没有登记结婚,没有结婚证,“同居男友”徐某车祸离世后,其生前所立的231万元借据,却让吴起县女子侯某被债主推至被告席,法院以夫妻共同债务为由,判令她偿还231万元。

定边县人民法院判定侯、徐二人系夫妻关系,主要是根据公安机关户籍信息显示的“夫妻投靠”,从而推定二人进行过结婚登记。榆林市检察院提起抗诉,并向民政部门调查核实,并未查到徐、侯二人结婚登记信息,但定边县人民法院再审依旧维持原判。

>>当事女子: “我俩不是夫妻,我凭啥要承担债务”

“我俩不是夫妻,我凭啥要承担债务?”2018年1月28日,侯某向华商记者反映,她是吴起县铁边城镇人,曾经和同为铁边城镇的男子徐某同居。

2015年10月,徐某车祸离世后,定边县男子李某将侯某起诉到了定边县人民法院,原因是徐某生前给李某立了一张231万元的借据,李某持此借据,以夫妻共同债务为由,要求法院判决她偿还这笔债务。

2016年1月20日,定边县人民法院审理此案。作为被告的侯某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该案以缺席审理。

一审判决书显示,定边县人民法院根据原告李某陈述、举证、质证查明,“被告侯某与徐某系夫妻关系,李某曾在半年内分两次以现金交付方式借给徐某231万元。2015年5月15日,徐某在定边一酒店向李某出具231万元借据一张,约定每天还款7.7万元,40天内还清。侯某知悉其丈夫徐某向李某借款的事实。徐某于2015年10月2日死亡。”

定边县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丈夫徐某生前向原告借款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应予清偿。该借款系被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其丈夫生前所借,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故判决被告侯某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李某23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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