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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银行原泉州分行行长受贿一审被判十年 不服判决已提上诉

2018-01-24 11:11:06    中国青年网  参与评论()人

判决书中,法院认为,李耀东在审判前所作的四次有罪供述基本稳定(其中第四、第五次在南安市看守所制作),与受贿人的证言证据相互印证。对于李耀东开庭时的辩解和律师的辩护意见均不予采纳。

检方指控李耀东的10项犯罪事实,法院认定其中8项。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期间,李耀东在香港某酒店大门,分别收受王育云、李桂真贿赂港币10万元。而出境记录显示,李耀东2013年12月19日至21日出境前往香港,在2014年并无前往香港的出境记录。

对此,法院认为,相关证据在贿赂行为发生的时间这一重要情节上不能相互印证,且李耀东在庭审中否认这两起指控,由此,公诉机关指控这两起事实的证据不足,不予认定。

法院判决中认定李耀东最大一笔受贿款200万元来自厦门嘉华进出口贸易公司老板邱辉足。此前,邱辉足被一审法院认定构成行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邱提出上诉后,泉州中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于2017年12月29日将案件发回重审。

李耀东辩护律师告诉澎湃新闻, 李耀东不服判决,认为一审仅凭证言认定受贿,证据不足、程序违法,已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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