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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川猎杀朱鹮获刑十年 被告不服曾提出上诉被驳回

2018-06-21 13:54:54  西部网    参与评论()人

猎杀朱鹮获刑十年

猎杀朱鹮获刑十年

原标题:铜川:驳回上诉 维持原判 两男子猎杀朱鹮被判刑十年和八年

西部网讯(陕西广播电视台《第一新闻》记者 郭刚华) 备受关注的铜川朱鹮猎杀案,今天(6月20日)下午在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宣判,终审裁定结果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7年12月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分别判处被告人冯某某、郝某某有期徒刑十年和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三千元。

宣判后,被告人冯某某、郝某某均不服,以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

铜川中院二审认为,上诉人冯某某、郝某某违反国家对野生动物资源的管理、保护法规制度,以食用为目的,非法猎捕、杀害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朱鹮,行为均构成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二人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行为中的地位、作用相当。

猎杀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朱鹮一只,属情节特别严重。

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党华宁:“具有初犯偶犯认罪态度好,主观恶性小及身体残疾,家庭困难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原审判决综合考虑了,郝某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及减轻处罚情节,量刑适当,对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一审判决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猎杀朱鹮获刑十年

猎杀朱鹮获刑十年

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党华宁:“综上 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责任编辑:周晶晶 CN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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