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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搭伙做饭成“办食堂”被罚15万 是胁迫诱供还是正常取证?

2018-01-10 00:25:22    中国青年网  参与评论()人

近日在南京,一家公司员工因在出租房内“搭伙做饭”,被执法部门以“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经营行为”为由下达15万多元的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引起社会热议。“中国网事”记者调查了解到,涉事公司主体此前曾被投诉在居民楼办食堂,并被执法部门检查整改。

是浑然不知还是知法犯法?

近日,中建七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员工范明(化名)向媒体爆料反映,2017年5月,他和同事被派到南京为公司一项工程做前期筹备工作,为了节省开支,他们决定通过AA制的方式在南京建邺区一小区出租房内搭伙做饭。因同事张师傅厨艺不错,范明便与同事商量把钱交给张师傅,由他负责买菜做饭。

2017年10月30日,南京市建邺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举报称范明等人在小区无证开办食堂,并于2天后上门监督检查,认定范明等人搭伙做饭属于“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经营行为”,并在12月21日下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范明表示,对这个处罚不太能理解,张师傅属于帮忙,并不收取费用,张师傅做的饭菜一没出售二没盈利,怎么就成了食品经营行为?

针对此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建邺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开回应称,执法人员发现该处住宅为中建七局安装公司栖霞项目部承租,用于项目部员工就餐,在现场有厨师专为员工提供用餐服务,该厨师现场也未能提供当年有效健康证明,同时现场还发现了员工用餐的菜谱、消毒柜、碗筷等餐具。此外,公开回应还附有盖着中建七局安装公司公章的“情况说明”,表明公司承认该出租屋“作为我单位的员工食堂”。

记者从建邺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获悉,早在2016年11月,建邺区一居民投诉其所在小区有人把民用房改造为商用食堂,“人流量大、油烟气味扰民”。执法人员次日上门检查的笔录显示,“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正在从事食品经营活动”,而被检查对象主体为中建七局。此次检查的《督查意见书》提出“立即停止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应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督查意见。“2016年那次执法人员上门检查后,他们停办了,我们也就没有罚他们。”建邺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副局长张虹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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