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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万“剧本修改费”定为贿款,《三国》制片人李潮洋被判三年

2017-12-10 14:31:20    中国青年网  参与评论()人

王良其认为,上述涉案的115万元是李潮洋在本职工作之外,通过为相关影视公司修改剧本获得的劳务报酬,是合法收入。谢家集区法院将其认定为受贿所得,属定性错误。

王良其还向澎湃新闻指出,李潮洋案的宣判没有公开开庭,也没有提前通知李潮洋本人及辩护人。这一宣判是在辩护人不在场的情况下作出的,且没有就最新证据再次开庭审理。他对谢家集区法院的做法表示不满,并将建议李潮洋上诉。

12月10日,就王良其的上述质疑,谢家集区法院向澎湃新闻作出回复。

谢家集区法院回复称,12月8日,该院对李潮洋受贿案进行宣判,判决书同时送达谢家集区检察院,也同时通知了辩护人到法院领取判决书。此前,该院以公告形式对宣判时间予以发布,整个审判过程公开透明。

关于“剧本修改费”,谢家集区法院在判决中对此作了论述,认为李潮洋系安徽广电下属公司的国家工作人员,且对涉案电视剧的修改工作也是李潮洋代表单位所从事的履行职务行为,因此收受的费用与其职务、身份有着不可分割的紧密联系。换句话说,若不是李潮洋特殊的职业身份,相关单位也不会花费数额巨大的资金来请他“修改”剧本,故认定“剧本修改费”为违法所得。

全国十佳电视剧制片人

作为华星公司原总经理,李潮洋在影视行业知名度颇高。

李潮洋,男,1956年12月出生,山东师范大学中文系影视文学方向硕士研究生,毕业后进入原安徽电视台新闻中心工作,曾任《安徽新闻联播》总制片人、安徽电视台新闻中心副主任。

2010年至2011年2月,李潮洋担任安徽广电总编室副主任,分管电视剧购销;2011年2月至2015年8月,任华星公司总经理;2015年8月,李潮洋被淮南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淮南市检察院”)立案侦查后,被安徽广电免去华星公司总经理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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