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某邮局赔偿刘先生自2015年6月26日至同年10月29日期间医疗费中基本医疗保险损失(具体数额以医保机构核定的数额为准);驳回刘先生其他诉讼请求。
庭审现场
11月14日,上诉人邮局委托沈律师参加了庭审,被上诉人刘先生和其委托代理人刘先生的妻子参加了庭审。
上午9时30分,审判长敲响法槌,庭审开始。
“你们公司的投递要求是什么?”审判长问道。
“本人签收。”上诉方律师说。
“本案是这种情形吗?”审判长又问道。
“是投递员放到了信箱里,电话通知了被上诉人。”
“电话通知有证据吗?”
“没有。”
而被上诉人刘先生却说:“不可能,没有接到电话。”
“被上诉人在哪个单位?现在还上班吗?”审判长问道。
“在汽车公司,2014年12月开始不上班了。”
“为什么离开单位?”
“单位要拆迁,让我自己出去找工作,不行的话再回来。现在不在这个公司上班了,已经正式解除合同了。”
“什么时候与单位解除的劳动合同?”
“2015年3月,没收到单位的挂号信,单位不给上社保,3月11日,不发工资了。2015年5月发现医保不能用了,联系单位,才知道是信没收到。以前我们与单位有矛盾,单位以为我们自己知情了没去。我们就去联系邮局,邮局局长第二天就去单位解释了,单位的意思是跟单位无关了,是邮局的事情。单位把保险上到2015年2月。”
“没收到信受到什么损失了?”
“如果收到信后面医保就不会断档,后面的事情都不会发生了。”
庭审中,双方当事人就刘某社保断档与快递员的行为是否具有因果关系展开辩论。
上诉方邮局认为,刘先生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是在2015年6月18日,在没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之前单位就应该给个人上保险。2015年3月11日邮局的投递员在被上诉人签挂号信并将该挂号信放在信箱内与2015年7月、8月、9月、10月被上诉人看病不能报医保,这之间只有间接关系,没有直接关系。投递员的行为与被上诉人社保断档没有因果关系,上诉人不应当承担由此产生的侵权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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